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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者应当受奖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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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1-17
第4版()
专栏:社论

发明者应当受奖励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科学技术专家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创造发明。新中国成立不久,就规定了一系列对创造发明的登记、申报、评选和奖励的制度。
实践证明,这些以法令形式肯定下来的条例,都在当时的条件下对促进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到一九六四年十一月止,向国家登记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共达三千多项。
不幸,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这一制度被迫中断。他们的倒行逆施,使是非功过不清,赏罚不明,甚至发明者受罚,破坏者得奖,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
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极不正常的状况。不久前,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农林部、卫生部已经重新印发了《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最近,国务院又决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这些发明奖励条例的发布和实行,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又一重大措施。
科学技术工作是极其艰苦的创造性劳动。发明就是这种劳动的可贵的成果。生产技术上的任何重大变革,都离不开发明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现在已经越来越不依赖于劳动时间的延长和劳动强度的加大,而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已经有百分之六十到八十是依靠科学技术的新成果而获得的。在按人口平均的国民收入上,我们现在不仅远远落后于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而且落后于第三世界的多数国家。其原因之一,是我们的科学技术落后,发明创造太少。给发明者以奖励,使更多更好的科学技术成果不断创造出来,有效地运用和推广到生产建设中去,对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会起很大促进作用的。
奖励发明的政策,同按劳分配的原则一样,是以承认差别的存在为前提的。从总体上看,这正是普遍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必由之路。违反客观规律,不从根本上致力于发展生产,侈谈什么消灭差别,似乎很动听,很“革命”,其实是荒谬的,反动的,只能玷污社会主义的旗帜,使整个社会陷于混乱。“四人帮”的假左真右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造成的恶果是人所共知的。我们的政策应当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之上。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劳动者,由于主观努力大,成绩大,贡献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这样,才能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和其他劳动者向他们学习,从而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人民都能够富裕起来。奖励为人民造福的发明者,归根到底,是为了全体劳动人民,是真正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的。
国务院这次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总结了过去奖励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规定:集体发明,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这就是说,不仅应当坚决地奖励发明,而且应当坚决地克服授奖中的平均主义倾向。把个人发明申报为集体发明,是错误的。对集体发明,不区别有无贡献和贡献大小,平均分奖,达不到鼓励先进的目的,失去了奖励发明的意义,也是错误的。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发明属于国家所有。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以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发明的申报、评定和奖励,是极其严肃的工作,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垄断发明,压制发明,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等资产阶级的恶劣行为,轻则应当批评教育,重则应当给以处分,直至依法惩办。总之,要是非分明,赏罚分明。这样,就一定能够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促进生产力的高速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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