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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明奖励条例》的若干问题 国家科委副主任武衡同志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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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1-18
第4版()
专栏:

关于《发明奖励条例》的若干问题
国家科委副主任武衡同志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一月十七日电 国务院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发布后,引起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关注,本社记者为此走访了国家科委副主任武衡。
问:大家都说这个《发明奖励条例》很重要,请谈谈现在发布这个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并规定在无产阶级政治挂帅的前提下,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这次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就是根据这个精神,对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发布的原条例进行修订后产生的。实践证明,给发明者以奖励,这对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过去,党中央、毛主席很重视科学技术奖励问题。毛主席曾为发明证书题字。周总理领导我们制订并颁发了几个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条例,如《科学奖金暂行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等。这些条例,都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后来林彪、“四人帮”诬蔑奖励制度是修正主义货色,是什么“奖金挂帅”、“物质刺激”,批判了多年,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这些条例不能贯彻执行,不少发明创造得不到应有的奖励,严重地影响了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次重新颁布《发明奖励条例》,是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拨乱反正,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是科技战线上的又一件大事。它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工农兵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问:条例强调了奖金应该发给发明者本人,请谈一谈这样做的必要性。
答:奖金应该发给谁?条例明确规定:应该发给发明者(个人或集体)。这一点本来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个问题被搞乱了,结果搞科学研究吃大锅饭,发奖金也吃大锅饭。有的只强调奖集体,不敢奖个人,更不敢奖科技人员。奖金不按贡献大小,平均分配,这是违反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是平均主义思想在作祟。有些单位的领导人怕麻烦,图省事,拿到集体发明奖后,不按贡献大小分给个人,而改作他用,搞所谓“集体福利”。这是变相取消奖励制度。这样做,怎么能起到鼓励先进的作用呢?为了防止这种错误倾向,条例明确规定了奖金分配的原则:集体奖金,按发明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发给个人。
应当说明,要真正执行好条例,按条例的规定办事,需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为了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应该舍得花功夫,切实解决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使这个条例得到正确的、严格的贯彻执行。
问:过去有人在评奖时,把技术革新等也算作发明,这样做对不对?
答:条例规定,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有下列三个条件:(1)前人所没有的;(2)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这就是说,前人已有的技术当然不能算发明;虽然前人没有,但是不先进,或者不能应用的,也不能算发明。这里所说的发明,必须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它能使生产或工作更加多快好省。所以,发明奖就是奖给发明的,不是奖给技术革新的。
当然,技术革新也很重要,它的成果也能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也应当受到奖励。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发布的《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就是奖励技术改进的,技术革新成果应按这个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问:这次经过修订的条例与原来的《发明奖励条例》有什么不同?
答:这次颁布的条例,比原来的条例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内容。如第十四条,原来条例中是没有的,是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增加的。过去在进行发明奖励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本位主义、个人主义、互相封锁、互不协作等不良倾向。有的人还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对发明者进行压制、打击。这次修订后的条例,在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对发明奖励要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贯彻执行奖励制度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对于那些打击、压制发明和在发明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当批评教育,加以纠正,情节恶劣者,要给予应得的处分。有人说:“第十四条执行不好,整个条例都将执行不好。”这句话说得有道理。另外,这次修订的条文,比过去更简明、精炼,因而也更有利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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