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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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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1-22
第3版()
专栏:

无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
张显扬 王贵秀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真正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搞清楚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或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这些都是同一的概念)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制度即无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是一个东西,而不是两个东西。换句话说,无产阶级的国家,既是无产阶级的专政制度,也是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正如资产阶级国家既是资产阶级的专政制度,也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一样。大家知道,列宁就是这样说的,他在谈到苏维埃国家的时候写道:“对工人和农民来说,苏维埃制度是最高限度的民主制,同时它又意味着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决裂和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型民主制的产生,即无产阶级民主制或无产阶级专政的产生。”(《列宁选集》第4卷第568页)毛泽东同志也是这样说的,他在论述我国的宪法时写道:“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7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的关系是无产阶级国家自身同一的关系的原理,具有重大意义。只有坚持这个原理,才能完整地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有效地防止和反对来自“左”右两方面的修正主义的歪曲。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作为国家制度,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是一个东西,为什么还要用两个名称、两个概念呢?这是因为无产阶级的国家和一般资产阶级的国家一样,也包括民主和专政这样两个方面,只是性质不同罢了。列宁说,无产阶级的国家“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列宁选集》第3卷第200页)毛泽东同志也说:
“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80页)既然无产阶级的国家既是新型专政的国家,又是新型民主的国家,那末,为了全面地揭示它的实质,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这两个概念就都是必要的。只是在使用这两个概念的时候不要忘记,它们指的是同一个无产阶级的国家,因而总是包含着对资产阶级的专政和对无产阶级、广大人民的民主这样两个方面。如果丢掉了其中一个方面,无产阶级的国家也就不成其为无产阶级的国家了。林彪、“四人帮”的荒谬之处、反动之处,就在于把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新型的国家仅仅归结为“对资产阶级专政”一个方面,而把对无产阶级、广大人民的民主一个方面根本否定了,因而也就使无产阶级专政完全变了质。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过去宣传得不够,我们有些同志对于民主也是而且首先是国家制度这一点,往往缺乏明确的概念。好象民主问题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问题、干部作风问题、工作方法问题。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和专政一样,也是而且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这一点,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讲得再明白不过了。他在论述恩格斯关于国家“自行消亡”的著名原理时指出,国家的“自行消亡”,也“就是民主的‘自行停止’或‘自行消亡’”。列宁说,乍看起来,这似乎是很奇怪的,“但是,只有那些没有想到民主也是国家、在国家消失时民主也会消失的人,才会觉得这是‘不可理解’的。”(《列宁选集》第3卷第185页)为了澄清民主问题上的混乱,列宁还特别告诫人们,不能把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混为一谈。他说:“民主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是一个东西。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地使用暴力的组织。”(《列宁选集》第3卷第241页)如果一个国家在资产阶级内部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它的外部,对其他阶级有系统地使用暴力,那末,这个国家就是资产阶级民主,也就是资产阶级专政。如果一个国家在无产阶级、广大人民群众内部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它的外部,对其他阶级有系统地使用暴力,那末,这个国家就是无产阶级民主,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搞清楚民主和专政一样,也是国家制度,而且首先是国家制度这一点,是极为重要的。它可以使我们懂得,我们讲民主,讲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坚持无产阶级的国家制度,即坚持“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这样一种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而不能仅限于干部作风和工作方法的问题。当然,国家机关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和工作方法方面也有一个发扬民主的问题,但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民主。对于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来说,这个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我们的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不民主,不用民主方法处理国家事务,就会背离以至损害无产阶级的国家制度,发展下去,就会使自己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而使人民由国家的主人变为国家的奴隶。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归根到底,取决于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如果不能逐渐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制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选举、监督和撤换的权利,那么,干部的作风问题和工作方法问题也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民主问题所以和法制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道理也就在这里。正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没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实际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
经过两年多的揭发批判,林彪、“四人帮”的谬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间已经没有多少市场了。但是在有些同志头脑里,却仍然保留着它的影响。他们对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的关系问题至今尚未正确解决。有这样一种提法:“在继续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要大力发扬民主”,“只要我们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发展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按照这种提法,社会主义民主不是在无产阶级专政之内,而是在无产阶级专政之外;似乎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也可以巩固和加强,只不过因为现在强调民主,所以在继续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要发扬一下民主。这是完全不对的。这种提法实际上等于否认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的国家制度,不管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是贬低社会主义民主的意义。发生这种错误的原因,第一是没有搞清楚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含义,仍然把无产阶级专政仅仅看作“对资产阶级专政”。如前所说,无产阶级专政不仅包括“对资产阶级专政”,而且包括“对无产阶级民主”。因此,我们只能说在巩固和加强“对资产阶级专政”的同时,要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但决不能说在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第二是没有搞清楚在人民内部发扬民主的重要意义。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巩固,政权会不稳。没有民主,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可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会继续捣乱,还有复辟的可能。”(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实践证明,毛泽东同志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离开了社会主义民主,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对不能巩固和加强的,损害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就是损害和破坏无产阶级专政。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他们肆意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结果也就大大削弱了无产阶级专政。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很健全,很完善,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能够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那末,无产阶级专政也就会大大加强起来,象林彪、“四人帮”那样的坏家伙,决不可能横行十年之久,对我们国家造成那样灾难性的破坏。这个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还有一种提法:“无产阶级国家实行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信任群众的基础之上”。这样的提法也是完全不对的。无产阶级的国家当然是信任群众的,但是,它实行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其“基础”却不在于“信任”与不“信任”,而在于它是无产阶级国家。就是说,实行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国家的本质的表现。无产阶级国家是无产阶级自己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无产阶级国家如果不对人民群众实行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那就没有充分体现它的本质。如果它根本不实行人民民主,那就表明,它已经变质,不再是无产阶级国家。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人民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理所当然的,天经地义的。这是人民群众本来应该享有的权利,不是也不需要任何人来赐予。发扬民主“建立在信任群众的基础之上”云云,意思就等于说,因为我信任你,所以才把民主给予你。这是民主问题上的恩赐观点。在这种观点指导下,决不会有真正的人民民主,即使有那么一点民主,也是靠不住的。因为只要他不“信任”你了,他就可以把民主收回去。这种观点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成为随意剥夺任何人的民主权利的口实。前些年,我们在这方面吃的苦头难道还少吗?诚然,对于国家干部来说,确实有一个信任不信任群众的问题,但这是他们的世界观问题,根本不是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问题,更说不上是民主的“基础”。我们的干部必须信任群众,依靠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这是无产阶级国家的本质所要求的。如果他们不信任群众,独断专行,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而又坚持不改,人民就有权撤换他们;情节严重者,还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是无产阶级民主制的重要内容。如果说这个制度由于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还没有完全地切实地加以实现,那末,今后一定要努力去实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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