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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须由双方自主 王瑞玲的外祖母不应干涉外孙女婚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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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10
第4版()
专栏:人民园地

  婚姻须由双方自主
王瑞玲的外祖母不应干涉外孙女婚事编辑同志:
我是山西省祁县南社村人,我的爱人王瑞玲是文水县里村人,自幼在我村念书。我们在校时即相爱了,不幸在一九四七年冬阎匪在各村闹兵农合一,把我由学校抓去当兵。但我们仍是亲爱地互相关心着,而且已决定了终身婚事,只是玲之外祖母家执意阻挠。我们婚事虽已失败,但双方面却许下了盟誓,等待着一个自由的时期的到来。祁县解放后我回家时才知我爱人与家中及外祖母家迁往北京了。去年四月间同学把玲的住址告诉了我(北京前外甘井胡同十五号),我就给玲去了一封信,不料这封信落到她家庭手里,不让玲看见。十月间我又给玲寄了一封双挂号信,她真的收到了,回信中向我哭诉了别后的情况和她目前的生活,又告诉我在封建的旧家庭中苦闷不自由的情形。自此我俩书来信往,又过着爱的生活,并决定今春回来完婚。谁知玲的外祖母决心把她嫁给另一个男子。这样她便终日痛哭,饮食减少,身体衰弱下来,并口口声声说想自杀,使我很为难过与焦急。我昨天读到报上公布了人民政府婚姻法后便写了这封信,要求编辑同志解答,如何处理我的婚事?
读者段祥文四月二十日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明确规定,男女结婚须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第三者加以干涉。王瑞玲的外祖母执意阻挠其外孙女的婚事,是完全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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