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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着手研究健全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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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2-15
第1版()
专栏:

叶委员长接见新华社记者谈法制建设
人大常委会着手研究健全法制
已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研究拟定或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法和各种经济法规等等,尽快完善我国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新华社北京二月十四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
叶剑英委员长在今天接见新华社记者时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在着手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研究拟定或者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法和各种经济法规等等,然后按照立法程序,分别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审议,尽快完善我国的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健全法制以保障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加速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之一。
叶剑英同志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从建国以来,还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林彪、‘四人帮’钻了这个空子,在所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幌子下,想抓谁就抓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这一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叶剑英同志提到的完善法制的一些考虑有:
——这种法律和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人人必须遵守和执行;
——它们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绝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检察机关和法院一定要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事实真相;一定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一定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检察官和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一定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叶剑英同志在谈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时指出:“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叶剑英同志强调,必须在全党、全国造成浓厚的民主空气。他引用了列宁的话:“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
他指出,“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保障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对领导实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从而有可能及时发现和揭露象林彪、‘四人帮’一类的阴谋家、野心家、两面派,巩固我们的政权,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切实的保证。”
叶剑英同志说:“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近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要使我们的国民经济高速度地稳定地向前发展,就要保持必要的社会政治安定。而为了持久地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叶剑英同志说:“无产阶级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广泛最实在的民主,因为它只对反抗的剥削阶级实行专政,对其他所有的人都保障他们享有空前未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大众实行有物质保证的民主。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在一些最根本的方面是虚假的。”叶剑英同志说:“林彪、‘四人帮’在民主问题上制造混乱,绝不是要反对什么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要剥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践踏党的民主集中制,我们绝不要再上这些封建法西斯分子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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