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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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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2-17
第3版()
专栏:

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田采
封建时代,在欧洲各国的刑事审判中盛行“有罪推定”。一个人只要被国家机关指控犯了罪,用不着对他的罪行加以证明,就可以把他当罪犯对待,无限期地关押在监狱里。被告要想恢复自由,必须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才行。这种办法,造成了封建审判机关的武断专横和恣意出入人罪。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针对“有罪推定”的封建诉讼原则,提出了“无罪推定”,主张刑事被告在依据法定程序不能证明有罪的情况下,应该宣告被告为无罪。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以后,把“无罪推定”规定在《人权宣言》中。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诉讼法或证据法,甚至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解放初期至五十年代,我国法学界许多人认为,“无罪推定”可以考虑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但是后来,这种主张遭到了批判,“无罪推定”也成了禁区。
反对“无罪推定”的一个理由,是说它容易放纵罪犯,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无罪推定”提出证明犯罪的要求,正是要司法人员调查研究,查明事实真相,做到罪证齐全,使罪犯在事实面前认罪服法,怎么会放纵罪犯呢?!“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司法机关判一个人的罪,必须证明他的的确确犯了这种罪,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要宣布他无罪。如果在不能证明一个人犯罪的情况下,就判一个人的罪,或者把案件挂起来,使这个人无限期地处于犯罪嫌疑的状态中,那就会冤枉好人,那里还谈得到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呢?
反对“无罪推定”的另一个理由,是说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被告犯罪的认识,并且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无罪推定”同这些具体的做法,岂不是矛盾吗?其实并不矛盾。“无罪推定”所讲的,是说对被告采取措施也好,提起公诉也好,都不是国家对被告犯罪的最后定案。只有依照法定程序证明了被告的罪行,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正式生效,国家才肯定被告是犯罪者。要求办案人员记住这一点大有好处。一方面,可以使他们注意倾听不同的意见,防止先入为主,在发现被告无罪时及时修改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他们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提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和理由,使自己的意见得到国家的认可。
“无罪推定”的反对者还有一个理由:我们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本不需要什么“推定”。“实事求是”是我们办案的根本原则。但是,“实事求是”不能代替“无罪推定”。被告的罪行得到事实证明,或者被事实否定,这两种情况都好办。问题是被告的罪行不能被证明怎么办?刑事案件对被告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荣誉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我们不能无限期地使被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经过充分的侦查和调查,仍然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时,就应当对被告是否犯罪的问题作出结论。在这里就用得着推定。只有两种可能的推定:“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对这两种推定,历史早已作出结论:“有罪推定”是违反实事求是精神的,“无罪推定”则是在不能证明被告犯罪的特殊情况下,比较能够体现实事求是精神的。
林彪、“四人帮”制造了大量冤案、假案、错案,手法之一就是大搞“有罪推定”。他们对一个干部或群众进行所谓的“审查”以前,早就作了有罪的结论,“审查”只是为了证实这个结论。被“审查”的人只许交代“罪行”,不许辩解,辩解就是态度不老实;只许“认罪”,不许申诉,申诉就是闹翻案。他们得不到口供,就搞刑讯逼供;得不到证明,就捏造证据,栽赃陷害。林彪、“四人帮”使封建审判的“有罪推定”又复活起来。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同志受到影响。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当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刑事诉讼法。我认为,可以考虑把“无罪推定”的原则规定进去,或者至少应当吸取它的精神和某些内容,使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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