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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立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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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2-17
第3版()
专栏:

立法与立信
高恒
《史记·商君列传》有这样一个故事:商鞅为秦国变法,拟定了新的法令。他在公布以前,怕民众不相信,想了一个办法。他在都城的南门,立了一根三丈长的木杆,宣布说,有谁能把这根木杆移到北门去,赏予十金。群众觉得奇怪,没有人敢去移。他再宣布说,有谁能移就赏予五十金。果然有一个人去移了,立即赏予五十金,表示立了法是算数的。这样,他颁布法令,民众都相信了。用这样的方法来树立新法的信用,乍看上去未免有些荒唐,其实不然。据《韩非子·奸劫弑臣篇》说,商鞅变法时,“秦民习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得尊显也”。这就是说,当时是非不分、赏罚不明已经成为一种“习俗”,秦国原来的法令在人们心目中已经一文不值了。商鞅要实行新法,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予金移木”,就是一个表示说话算数,取信于民的举动。
以重金买信,不一定是个好办法,但从中反映出的立法必先立信的思想,却是一个很重要的思想。“信”,即法的信用,有了法就要维护法的权威,否则,有法等于无法。所谓“有法不胜其乱,与不法同”,(《商君书·开塞》)就是这个道理。《荀子·议兵》说“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韩非子·饰邪》说“赏罚敬信,民虽寡,强”,都是强调“信”的重要性。一个“信”字,关系到人们对法制的看法,也就影响到国家的强弱、安危。如果有了法不算数,国家怎么能治理好呢?为了维护法的权威,这些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们,还提出过“法不阿贵”、“法不阿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主张。这些主张,在封建社会里,究竟能够实现多少,那是另一回事,但是,这些思想对我们来说,却是很值得重视的。
前几年,“四人帮”大谈所谓的“法家路线”,然而,对于先秦法家关于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维护法律信用的思想,却缄口不言。因为这些思想与他们恣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反动行径是抵触的。“四人帮”虽然垮台了,但他们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仍未肃清。有些冤案、假案、错案迟迟得不到纠正就是一例。“四人帮”猖獗时期造成的冤案、假案、错案,使许多干部和群众蒙受冤屈,也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现在,纠正冤案、假案、错案,一方面是为受害者伸冤昭雪,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恢复、树立社会主义法制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然而,有些同志却只考虑个人得失,考虑“长官意志”的威信,犹犹豫豫,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迟迟不愿为受害者平反。这些同志应该认识到,这是对林彪、“四人帮”没有义愤,对人民缺乏感情的表现,是对党、对人民的严重失职。无论是那一级的“长官”,如果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无视人民民主权利,有什么威信可言?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从事实出发,坚决地平反冤案、假案、错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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