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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赵苍璧部长关于修改《逮捕拘留条例》说明 有效保护人民 准确打击敌人 促进安定团结 叶委员长主持会议 委员们将对这个条例的修正草案进行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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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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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赵苍璧部长关于修改《逮捕拘留条例》说明
有效保护人民 准确打击敌人 促进安定团结
叶委员长主持会议 委员们将对这个条例的修正草案进行讨论
新华社北京二月二十日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说明。
叶剑英委员长主持了会议。
赵苍璧部长说,我国的《逮捕拘留条例》,是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的。这个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对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残酷迫害革命干部和群众,大搞法西斯专政,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破坏殆尽。在一段时间内,公检法被砸烂了,逮捕拘留条例被废弃了。不依法律,任意拘人捕人,搞什么“监护审查”、“隔离审查”、“群专学习班”等名目,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冤假错案到处发生。这种现象必须迅速纠正。
他说,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地保护人民,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敌人,促进安定团结,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新宪法,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原《逮捕拘留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关于《逮捕拘留条例》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两条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对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坚决保护,对敌人实行镇压和改造。只有坚决镇压敌人,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只有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才能不断地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宪法的这两条规定,在《条例》中增写了一段话,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作为条例的第一条。这是整个条例的依据和目的。这样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关于逮捕人犯的条件。第三条第一段改写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这样改写明确规定了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就要求在逮捕人犯之前,必须作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主要罪行取得证据,体现了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待犯罪分子“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精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之后,其罪行还必须够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逮捕,罪不够判刑的,则不应逮捕,这就不仅分清了是非,而且分清了罪行的轻重,实行少捕人的原则。第三,“有逮捕必要的”,这就是说,虽然已经具备了前两个条件,如果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也不应逮捕,这是我国多年来实践证明的一条好经验。这样修改之后,就使逮捕人犯的条件更加明确。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准确地打击敌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捕错押。
(三)关于拘留人犯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改写为:“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于情况紧急,可以先行拘留。”这一条中规定了七种情况,属于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公安机关拘留人犯,是在执行调查、侦查案件的工作中遇到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逃跑的罪犯,情况紧迫、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不把犯罪分子先行拘留起来,就会对社会治安造成新的危害。当然拘留的人犯必须是罪该逮捕的,如暴动、爆破、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强奸等重大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不是情况紧急,则不应先行拘留。这样修改既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制止现行犯罪,及时打击各种犯罪分子,也有利于严格控制公安机关对拘留手段的行使,防止把不该拘留的人也拘留起来。
(四)关于拘留的时间。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的事实和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根据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将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审批,实际上难以作到。这次把拘留时间改为公安机关拘留人犯要在三天内将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审批,人民检察院在三天内作出决定。同时还考虑到有些案件情节比较复杂,或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三天之内也难于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因此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拘留时间,但不得超过四天。这样,既考虑到实际情况,又防止了任意拖延拘留时间。为了力求少出错误,还在十二条里规定了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应立即释放。
赵苍璧提请委员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审议。
从二十一日起,委员们将对这个条例的修正草案进行讨论。
乌兰夫、吴德、谭震林、邓颖超、赛福鼎、姬鹏飞、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副委员长出席了会议。
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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