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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实行住宅建筑“自治管理体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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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2-21
第6版()
专栏:

南斯拉夫:实行住宅建筑“自治管理体系”
南斯拉夫党和政府一向很重视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按人口平均的住房面积,一九五一年是八点七平方米,到一九七七年已达十四点一平方米。南斯拉夫的住房建筑业所以发展如此之快,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这方面实行了自治管理体系,即在公有制部门充分发挥地方、企业在住宅建设方面的自主权,实行民主管理。
(一)投资。国家预算中没有住宅拨款项目,全由企业和单位自己筹划。其筹划办法是:1、按国家法律规定,所有职工每月大约扣交其个人毛收入百分之六点五的住宅建设基金,其金额累积起来(一直到退休)约相当于两间住房的造价。2、每个企业和单位年底结算后,根据经营成果
(非经济部门根据节约开支情况)和住宅的需要情况,自己决定从企业纯收入中抽出一定百分比的建房公益金。3、职工利用假期进行加班义务劳动,将其收入用于建房基金。4、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它占企业住宅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五不等。贷款利息为百分之三左右,还期为十五——二十年。
(二)住宅建设和管理权限主要在基层单位的住宅自治利益共同体。在共同体内实行集中经营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和单位积存和筹划了资金,由基层住宅自治利益共同体统筹安排,组织修建。基层住宅自治利益共同体由投资者即企业、单位和居民共同体选出的代表团组成,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下设业务执行机构,共同体修建住宅的一切工作都要经过反复调查、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然后作决定。
(三)住房的分配。分房的普遍标准是:住房的困难程度、劳动的成绩、工龄的长短、劳动岗位的重要程度、对解放战争参加者和工伤残废的照顾等。每一标准中又分若干等级。每一标准(等级)都规定若干分。按每个申请要房人总分的多少排出先后名单,以后分批分期得到住房。这样作,有利于防止循私舞弊,也可避免不必要的争吵。
现行的分房章程可分两类:一类是强调互助原则,以住房的困难程度占总分的百分之七十。另一类是住房的困难程度占的总分数的一半,劳动好和工龄长等条件占总分的一半,以利于在分房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每个单位实行哪种章程由职工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自己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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