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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策暖人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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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3-01
第3版()
专栏:

党的政策暖人心
《北京日报》一月三十日发表了《她为什么犯罪?》一文以后,很多人希望进一步了解赵淑英的情况。为此,我们访问了赵淑英所在的太师屯公社流河峪大队和密云县人民法院。
我们来到流河峪大队时,赵淑英和队里的女社员们正在工地劳动。副大队长曹洪和同志把她叫回来并向她说明我们的来意。这位二十五岁的女社员沉思了片刻,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谈了起来。
她说:“还是十一、二岁的时候,我精神上就受到了打击。由于我出身不好,村里有些人欺负我,甚至连小孩子也敢打我,父母也不能替我说话。我十五、六岁,就开始干活了。劳动中,个别干部总是挑我的刺,田里的赖活不是我干的也时常怪罪到我的头上。后来,我的工分低于一般的女劳力。特别是前几年,大队和生产队的少数干部,受林彪、‘四人帮’和反动血统论的影响,随心所欲地对我进行迫害”。一九七四年她上访回村后,受到队干部进一步迫害,把她家借住的房子刨了,她家只得搬到一处破房去住。十月,她被生活所迫,随表姐到东北找对象,当地来函索要证明,大队复信说她是“骗子”,结果对象吹了。几次找对象,都被队里在手续上卡住。一九七六年五月,生产队以外出上访为由扣了她一九七五年全年口粮,为此她上访回村后,队干部追问她为啥上访,再次将她捆上,锁在房子里,并将她的头发推光,然后关在小土洞里。她觉得再也无法在村里生活下去了,便逃了出来,从此流浪在外。
赵淑英沉痛地说:外出后,先是用离开家时带在身上的钱买点吃的;钱用完了,就捡些破纸卖;破纸捡不到了,就串饭馆找点吃的,因此,多次被收容。最后迫于无奈,于一九七六年八月至一九七七年四月,她在北京站借替人看东西之机作案三次,计窃人民币四百一十余元,通用粮票三百一十余斤,布票四十余尺,罗马表一块及衣物等多件(主要赃物已追回)。她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说到这里,赵淑英潸然泪下。
然后,她慢慢抬起头来,十分感激地说:“我虽然犯了罪,但是,人民法院对我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决定不给我判刑,把党的政策落实到了我的身上。大队党支部副书记赵国万接我回来的时候,代表大队向我承担了责任。打、骂过我的生产队长承认了错误,向我介绍了生产队的变化,鼓励我回去好好干。当时,我感动得流下了热泪。”谈到今后的打算时,赵淑英说:“我虽然是快二十六岁的人了,决定先不考虑个人问题,在队里好好干一、二年,以报答党和政府对我的挽救。”
赵淑英犯了盗窃罪,照理应该判刑,但是,密云县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分,道理何在呢?
密云县人民法院院长赫仁培和审判员王怀义同志坦率地告诉我们:法院对赵淑英这个案子是有一个认识过程的。根据赵的犯罪事实,开始也提出了判刑三年的处理意见。后来进一步考虑了这样一个问题:赵淑英是一个农村姑娘,为什么要四处流浪呢?与此同时,审判员耐心地倾听了赵淑英的申诉。她在亲笔写的按有血指印的材料中,历数了在村里的种种遭遇,并说:“我迫切希望法院领导把我为什么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调查清。”经过研究,密云县法院认为,法院办案子应当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县法院先后三次派王怀义等同志到流河峪大队调查,对赵淑英犯罪的原因及其演变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历史的、具体的分析研究。事实证明,赵淑英外流以致作案,是由于少数基层干部不执行党的政策和严重的违法乱纪所促成的。个别干部对赵淑英随意捆绑毒打,进行人身污辱,政治上歧视,经济上克扣,使赵在村里无法生活,感到“在村里受罪还不如挨押、坐监狱,生活有保证,不挨打受骂”,因而长期外流,最后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密云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党的政策的有关精神,根据赵淑英认罪态度较好,主要赃物已追回的情况,决定对赵淑英免予刑事处分。
法院决定对赵淑英免予刑事处分,群众有什么反应呢?
生产队长王景全说:“前几年我当生产队干部,由于林彪、‘四人帮’搞反动的‘血统论’、‘唯成分论’,对地、富子女,我错误地认为越左越好,违反了党的政策。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过去,由于没有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使得赵淑英犯了罪,这个教训是深刻的。”
大队长赵国华的爱人王守云说:正在贯彻落实地、富及其子女的政策的时候,赵淑英被放回来了,刚回来的那几天,左邻右舍的人都到她家里看望她。过去,看到赵淑英挨打受骂,心里想,爹妈有罪不该连累孩子,但谁也不敢为她说句公道话。
王守云的话还未说完,社员李淑贤等就接上了话茬:落实地主、富农及其子女的政策,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有出路了,党的政策真英明。法院把赵淑英放回来,我们打心眼里赞成。释放她一个,调动了队里地富及其子女许多人的积极性,也教育了全队的人。
本报通讯员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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