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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知各级公安机关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 要求对执行逮捕、拘留和预审、看守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整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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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3-04
第5版()
专栏:

公安部通知各级公安机关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
要求对执行逮捕、拘留和预审、看守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整顿
新华社北京三月三日电 最近,公安部向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对执行逮捕、拘留和预审、看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
通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公布实施,是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公安干警认真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切实贯彻执行。
通知说,逮捕、拘留人犯,要严格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捕人、拘留人必须坚持逮捕拘留条例中规定的条件。被拘留人的羁押时间,从限制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开始时起算,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逮捕人犯,一律要报请本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拘留人犯,需经县和县以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对逮捕、拘留的人犯和对隐藏人犯或隐藏犯罪证物的嫌疑人的搜查,需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并持搜查证。严禁非法搜查,不准抄家,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看守所收押人犯,必须凭逮捕证、拘留证。其他任何人的批条或口头“指示”,都不能作为收押凭证,一律拒绝收押。要把刑事拘留的人犯和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分开关押。
通知说,对看守所在押的人犯既要严加看管,又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一般不要单人关押。严禁虐待和侮辱人格。严禁利用戒具搞变相肉刑和逼供信。戒具只适用于拒捕、逃跑、行凶、暴动和宣布死刑的犯人。执行任务完毕或危险消除,应立即解除戒具。除紧急情况外,使用戒具都必须经县公安局长或省、专预审处、科长批准。要保障犯人申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止刁难。对预审、看守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容许犯人控诉,并认真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通知强调,预审工作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决反对逼供信。预审结案,要有真凭实据。办案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戴帽子,不抓辫子,不打棍子。冤、假、错案要及时纠正。不管是谁批的,也不管是什么文件上规定的,凡是错了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坚持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没有错的不平。作平反结论时,凡立案根据已经否定,在审理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又构不成犯罪的,就不要写入结论,不要抓辫子、留尾巴。新收案件,要做到随收、随审、随结,不积压。
通知规定,县、市武装民警中队,要切实担负起逮捕、押解、看守犯人的任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准动用武装民警作其他事情。
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对执行逮捕拘留条例和整顿预审、看守工作的情况及时向公安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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