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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的供给制办法需要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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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3-13
第2版()
专栏:工作研究

基本建设投资的供给制办法需要改革
记者在甘肃采访,发现不少基本建设单位浪费国家资金的现象相当严重。一种是投资多,工期长,收效慢。如兰州有一家维尼纶厂于一九七一年动工兴建,原定五年内建成投产,现在已建了八年,国家投资追加了一倍,工程仍不配套,竣工遥遥无期。人们批评这种工程是“用不完的冤枉钱,填不满的无底洞”。
其次是投资大,收效少。甘肃的新集氮肥厂由于违反基建程序,建成后才发现当地没有原料煤,致使工程全部报废。据有关部门统计,从一九五○年到一九七七年,国家用于甘肃的基建投资,只有百分之三十六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地方工业的情况更为严重,近年来甘肃地方工业每增加一百元固定资产,国家要花四百元基建投资。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建成后,不仅没有逐步收回投资,反而长期亏损,使国家背上了包袱。近八年来,甘肃兴建的十二个铁厂,投产后不仅一文钱未收回,反而倒贴了相当于原投资额八倍的资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浪费现象?首先在于没有搞好综合平衡,基建战线长,物资缺口大,违反了有计划按比例的经济发展规律。其次,基本建设的程序被破坏,一些工程不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而是缺乏调查资料就边设计边施工。第三,这种浪费现象和我国现行的基建资金管理制度有关。
在我国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中,经济建设费用同文教事业费用、行政费用是不同性质的两种开支。经济建设费用,包括基本建设费用,是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投资是有代价的,不仅要求偿还,还要求创造更多的财富。文教事业费用和行政费用不是投资,这种费用支出是不要代价,也不要偿还的。可是我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始,一直将基建投资当作文教、行政费用一样看待,通过建设银行拨给基建单位使用,不要代价,不取利息,基建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钱不够花还可以申请追加投资。有的同志称之为“四无政策”,即投资数量无限度,建设时间无期限,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无要求,收回投资年限无规定。统计部门只把完成投资额作为考核基建进度的标准,基建单位把预算中的钱花完了就算完成基建计划,用不完就是没有完成基建投资计划;至于使用的效果如何,形成多少新的生产能力,就不管了。这种考核方法实际上是鼓励一些基建单位多花钱。
这种基本建设投资的供给制办法,不利于发挥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些同志把国家投资当作无偿使用的行政费用,伸手向国家要钱时多多益善,用钱时大手大脚,宽打宽用。有的只凭“长官意志”,不按经济规律办事,劳民伤财,毫不痛惜。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今后基本建设投资将大大增加,这种供给制如不改变,将造成更大的浪费。
财政金融部门和经济学界的同志认为,要改革这种用行政措施管理基建资金的办法,必须在加强综合平衡、缩短基本建设战线的同时,将基建投资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办法是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国家决定基建项目后,由财政拨款给建设银行,再由建设银行与基建单位签订贷款合同,规定贷款利息和回收期限,由建设银行监督实现。
这些同志认为,如果基建投资由银行贷款解决,可以一举数得:
首先,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并收取利息,如果到期还不出或延期,就要多付利息或罚款,或受法律制裁。这就促使基建单位从基建项目的提出到设计、施工和投产,必须深思熟虑,精打细算,力求用最少的投资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盲目施工的现象就会减少。
其次,银行贷款需要支付利息,这可以推动基建单位加强计划性,少花钱多办事,避免物资积压,加速工程进度。
第三,可以发挥银行的纽带作用,带动基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实行承包合同制,双方按合同规定的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工作。同时,也可以带动基建单位与物资供应单位及其他配套工程单位建立合同。这些合同都要承担经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这样,就可以将基建工程的各有关方面用经济合同组织起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达到投资少收效快的目的。
目前,已经有不少小水电站和一些有出口任务的工矿企业,利用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购置机器设备,进行基本建设,收到良好的效果。总结并逐步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新华社记者 王作言 蔡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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