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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要独立行使检察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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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3-20
第3版()
专栏:

人民检察院要独立行使检察权
陈一云
一九五四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就是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都是于法有据,极为必要的。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实行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它的任务,就是运用我国宪法赋予的检察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处理案件时,要能够根据法律作出判断和决定,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必须独立行使检察权。如果检察机关没有这种独立性,在它进行法律监督和处理案件时,其他机关、团体可以任意插手干预,个人也可以凭借某种地位和权势,任意施加影响,那么,作为执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就不可能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有人却把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当成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并给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检察干部扣上种种罪名。为了维护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扫清依法办事的思想障碍,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分辨清楚。
一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以法抗党”。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在我们的国家里,法律、法令是在党中央领导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具体地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如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反而成了“以法抗党”,那我们党还有什么必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呢?对执法机关有法必依,大问“以法抗党”之罪,难道有法不依,破坏法制,才是服从党的领导?实际上,反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也就是反对检察机关依法办事,主张听命于直接领导者,用领导人的话代替法律。所谓“以法抗党”云云,虽然喊的是维护党的领导,实际上却是在鼓吹以“长官意志”抗法,也就是以“长官意志”抗党。
二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就是“向党闹独立性”。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检察机关行使职权,需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是对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来讲的,不是说它可以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要贯彻党为检察工作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这些都体现了服从党的领导。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就是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党的统一,怎么能说是“向党闹独立性”呢?我们岂不是更有理由说,那些按“长官意志”办事,恣意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才是真正的“向党闹独立性”吗?
三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以监督者自居”,是特权思想的表现。这种说法也是毫无道理的。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宪法和法律的保卫者。对于一般公民违法,构成犯罪的,它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它同样有权进行检察,使之得到纠正,并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是行使法定的职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样是履行国家宪法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这怎么就成了“以监督者自居”呢?检察干部忠于职守,又不是滥用职权,怎么能说是特权思想的表现呢?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不是说它自己就不受监督,处于特权地位了。检察机关必须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的监督。根据新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负责答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也就包含了互相监督的关系。比如,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起诉的,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由其决定是否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提出意见,要求复议。这实际上也是对检察机关实行监督。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有违法情况时,要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这同样是对检察机关实行监督。所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活动进行监督,既不存在“以监督者自居”的问题,也不是什么“特权思想”的表现。在检察机关系统内,下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办事,在内外关系上,都要受到监督,这就为它正确地行使职权,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和条件。
要坚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必须正确地解决地方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如何实行领导的问题。根据我国检察工作的经验,地方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应当是监督其是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教育检察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无私无畏,执法不阿,忠诚自己的职守。至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以内的具体检察事务,应由其自行依法处理。只有这样,人民检察院才能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检察干部才会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所以,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使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实行正确的领导,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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