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阅读
  • 0回复

黄华外长约见美国驻华大使伍德科克 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关于美台关系立法议案表明中国政府的态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3-24
第5版()
专栏:

黄华外长约见美国驻华大使伍德科克
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关于美台关系立法议案表明中国政府的态度
新华社北京三月二十三日电 我国外交部长黄华三月十六日,约见美国驻华大使伍德科克,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三月十三日分别通过的关于美台关系的立法议案多处违反中美建交协议,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态度。
黄华外长指出,中美建交时,美方明确承诺,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非官方关系。同时,美方还承认,解决台湾归回祖国,是中国的主权问题。可是,美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关于美台关系的立法议案,却在一系列问题上违反两国建交时双方同意的原则以及美方的承诺,实质上是企图在某种程度上保持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继续干涉中国内政,使美台未来关系具有官方性质。对此,中国政府当然不能同意。如果这些立法议案按照目前的措词获得最后通过,并经签署生效,这对中美两国刚建立的新关系是很有害的。
黄华外长最后表示,美国政府有责任运用自己的影响和职权,确保在处理美台关系的立法调整上不出现任何违反两国建交协议的事情。
新华社北京三月二十三日电 华盛顿消息:三月十三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中美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以后美台关系的立法议案。
两院通过的议案内容和基调基本相似,多处违反中美建交协议。例如,参议院的议案不仅表示,美国认为“用非和平的手段解决台湾问题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也是美国严重关切的事情”,而且说美国将继续保持能力“抵制任何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使用武力或其他形式的压力”。众议院的议案公然规定,“台湾的前途,包括与台湾自治有关的问题”,“必须”通过和平手段决定。又如,参议院的议案关于“台湾人民”的定义规定包括“台湾治理当局”,同时又规定美国法律、条例、法令提及外国、外国政府和类似实体时,应同样适用于“台湾人民”,这也就等于继续把台湾当作“国家”,把台湾当局当作“政府”。与此相类似,众议院的议案未使用“台湾人民”的提法,而使用“台湾”一词,并且规定“除按美国法律提到政府当局时,本法案的规定可以适用外,‘台湾’一词意味在这些岛上行使政权控制的当局。”
两院通过的议案甚至把台湾当局原驻美国的“使馆”这些理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宣布为继续为台湾当局所拥有。
按照美国立法程序,美国参、众两院联合委员会于三月二十日就统一两院分别通过的议案文本达成了协议,统一后的文本将由两院最终表决通过,送交总统签署生效。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