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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通告(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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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3-25
第1版()
专栏:

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通告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全会讨论并拟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
全会认为,在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党自上而下地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健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变,保证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意义。
号召全党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的同志,解放思想,开动机器,既要坚持党的原则,以大无畏的精神去克服各种困难,又要保持谦虚谨慎、冷静客观、兢兢业业的态度,力戒骄傲自满、主观武断、粗枝大叶的作风。
(一)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四日至二十二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九十七人出席了会议。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陈云同志主持了会议,并讲了话。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邓颖超、第三书记胡耀邦、常务书记黄克诚等同志出席了会议,并讲了话。
这次全会,认真学习和讨论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和重要文件,一致同意三中全会确定的把党的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面来的战略决策及各项决议,一致拥护三中全会关于把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扩大到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中去的决定。参加全会的同志以极大的义愤,揭发和批判了林彪、“四人帮”一伙肆意践踏党内民主和党规党法、疯狂破坏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严重罪行。
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讨论并拟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
遵照党中央的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保护党员的权利,发挥党员的革命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一切违反党纪、破坏党的优良传统的不良倾向作斗争,协助各级党委切实搞好党风。全会认为,在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全党自上而下地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健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变,保证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
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规定了正确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和政策。新中国刚成立,党中央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就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一九五五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和一九六二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都对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作出了重要决议。虽然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决定和决议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不够,但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广大党员进行了遵纪守法的教育,检查处理了一些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案件,支持和保护了一批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好同志,清除了少数混进党内的阶级敌对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执行的路线是正确的,工作是有成绩的。
在我们党取得全国政权之后,由于地位和环境的变化,一些党员干部居功骄傲、脱离群众的不良作风有所滋长。党的民主集中制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这种破坏在一九五八年特别是一九五九年以后逐步发展,以致在一段时期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到干扰,党员不敢如实反映情况,不敢提不同意见,不敢主持公道,不敢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党员甚至党委委员的民主权利受到很大的损害。一些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现象不能及时制止,一些冤错案件不能及时改正。一九六二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着重纠正了这种现象,毛泽东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也着重讲了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没有规定保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和办法,这次会议的号召并没有长久生效。而且不但如此,由于林彪等人大规模地宣传个人迷信,党中央的集体领导比以前更加削弱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出于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需要,完全摧毁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这帮穷凶极恶的反革命践踏党内生活的一切准则,拉帮结派,重用坏人,打击好人,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使党的纪律废弛,不正之风猖獗,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派性横行,践踏党纪国法的现象不能制止,大量积案,大批受害的同志长期申诉无门,沉冤不得昭雪。我们党的事业遭到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只要我们党削弱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纪律检查工作,必然会窒息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破坏党规党法和社会主义法制,不仅不可能顺利建设社会主义,而且,会给林彪、“四人帮”那样的野心家、阴谋家以可乘之机,为他们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实现反革命复辟大开方便之门。这个极其沉痛的历史教训,全党同志必须永远记取。
(三)
根据党的历史经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各项重要原则。
一、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我们必须严格地实行这个原则,不能把它仅仅挂在口头上。党内矛盾,大量的是属于人民内部问题,对于犯了错误包括犯了严重错误的同志,一定要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要正确区分工作中的一般性错误和政治性错误的界限,区分一般性政治性错误和路线错误的界限,特别是要严格划分党内错误和反革命活动的界限,决不容许混淆这些界限。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一时分不清楚的,先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严禁那种先打倒、后审查,先定性质、后凑材料的违法行为。严禁把专政矛头指向党内,用对敌人的手段来对待党内同志。
二、反倾向斗争,必须从实际出发。
如果党内出现错误的政治倾向,应该有“左”反“左”,有右反右,有什么反什么,有多少反多少。哪里发生了问题,应该尽可能就在哪里解决。当前,要特别注意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防止和克服“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的错误倾向。反倾向斗争是严肃的思想工作,应该有领导、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不能采取急风暴雨式的、压服式的方法。要坚持延安整风(不包括所谓“抢救运动”)的优良传统,摆事实,讲道理,和风细雨,以理服人,弄清思想,团结同志。要加强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于错误的性质和轻重的判断要恰如其分,防止无限上纲,特别要防止随便说什么路线错误,随便说什么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要真正做到及时解决问题,反对等到问题成堆后算总账。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逼供信是法西斯式的反动统治阶级办案取证的一种野蛮手段,林彪、“四人帮”一伙把这种反动作法发展到极其骇人听闻的程度,严重地破坏了党规党法和社会主义法制,败坏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发展了主观唯心主义的歪风,造成了大批冤案、错案、假案,使党和人民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今后必须坚决地永远地禁止这种非法的作法。审查处理案件必须认真调查情况,听取不同意见,反复核实材料,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党的一贯政策,做到定性准确,结论恰当,处理正确。不能轻信口供,不准诱供、指供、逼供,不准施加体罚和变相体罚。审查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和保留意见。允许别人给他申辩。
需要立案审查和处理的党内问题,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我党历来的规矩,由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不得另立其他审查机构。
四、对人的处理要持十分慎重态度。
要坚持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有错误一定要揭发批评,不能含糊敷衍,同时要对犯错误的同志作全面的、历史的、客观的分析,不能只看一时一事的错误而否定一切。对于在错误路线影响下犯错误的同志,应多帮助他们分析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办法,要他们真正了解自己的错误以及错误的性质,不着重追究个人的责任。要慎重对待那些党性好、能力强、干劲大,但又犯了某些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同志,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大胆工作。对于所有犯错误的同志,只要不是屡教不改的,处理时应取宽大方针。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就不处分,可轻可重的就从轻处分。凡涉及定敌我矛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逮捕法办的,更要慎之又慎,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定为敌我矛盾的,也要实行“给出路”的政策。不论被审查、受处理的人问题多大,决不能株连其无辜的家属和亲友。
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冤案、错案、假案一经发现,就要坚决纠正。一切不实之词,一切不正确的结论,一切错误的处理,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做出的,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哪个领导人批准的,都要纠正过来。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有错必纠是一条原则,有错不纠是没有党性的表现。对确实没有判错的正确的结论,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和不尊重客观事实,只凭“长官意志”办事,为了维护个人尊严而知错不改,都是严重的错误,都必须坚决纠正。
六、敢于斗争,刚直不阿。
所有担任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都应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谦虚谨慎,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不怕压力,不计较个人的得失。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既要勇于保护好人好事,又要敢于同任何违法乱纪的组织和个人作不调和的斗争。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办事,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凡是怕字当头、回避矛盾、屈从压力、阿谀逢迎、不能坚持原则的人,不能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七、认真走群众路线。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要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愿望和呼声,掌握党员遵守党规党法的情况。坚决反对那种办事拖拉、不负责任、脱离群众的衙门习气和官僚作风。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多从群众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既要听揭发人的意见,也要听被揭发人的意见,还要听有关同志的意见。不应当一听到被揭发人申辩,就说人家态度不好,扣上“翻案”的帽子(翻案本身不能说是对或不对,要看翻得是否有理);不应当一听到有人替犯错误的同志说话,就说人家立场有问题。
八、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
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依靠大家的智慧和经验,把事情办好。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要有正常的民主生活,这是集中集体智慧的方法,是避免和减少工作上犯错误的方法。需要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的重要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研究。要提倡讲老实话,讲心里话,讲公道话。委员会成员和所有干部都要勇挑重担,大胆负责,谨慎细致,真正把自己承担的工作做好。
(四)
当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紧密围绕搞好党风这个中心,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协助各级党委,对党员加强党的纪律和党的传统优良作风的教育。我们党现在有三千六百多万党员,近半数是文化大革命以来入党的,许多同志没有经受过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的严格训练,不大懂得党规党法。不少文化大革命前入党的同志,甚至有一些领导干部,也对坚持党的好传统、好作风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不严格了,“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淡薄了,甚至丧失了。不少同志在思想上作风上受林彪、“四人帮”的毒害很深,有些人甚至丧失党性,蜕化变质。这种情况,迫切要求我们在全党特别是在新党员中加强党的纪律和党的作风的教育。要使每个党员懂得:必须坚守“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基本原则;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发扬艰苦奋斗、谦虚谨慎的优良传统;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统一纪律;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能利用职权耍私情,谋私利。对那些模范地保持党的优良作风,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的党员和干部,要及时表扬和鼓励。
第二,抓紧处理积压的案件。首先要与党的组织部门、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抓紧做好冤案、错案、假案的平反和错划右派的改正工作。要及时检查处理:在党内搞阴谋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的案件,肆意破坏党的政策的案件,破坏党规党法和社会主义法制、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破坏财经纪律和国家统一计划的案件,由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案件,由于官僚主义而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凡是有广泛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要通报全党,以至在报上公布。这一方面是伸张正气,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必然会激发广大党员与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引导群众心情舒畅地为四个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的揭发、申诉和控告,要认真处理。现在积案很多,为了及时处理,必须采取分级、分部门处理的办法。不能把可以和应该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都集中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这样就会延误处理案件的时间。重要的来信来访,各级纪委领导人要亲自过问。对上访者要热情接待,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要弄清情况,妥善解决。一方面要保护控告人。另一方面对打击报复或蓄意诬告好人的,要按党纪国法制裁。
第四,尽快建立和健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团以上各级党委没有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抓紧开展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应选党性强,作风好,有威望的同志担任。办事机构要精干有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和发扬了党的实事求是的好传统,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发展了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次全会,号召全党从事纪律检查工作的同志,解放思想,开动机器,既要坚持党的原则,以大无畏的精神去克服各种困难,又要保持谦虚谨慎、冷静客观、兢兢业业的态度,力戒骄傲自满、主观武断、粗枝大叶的作风。要同全党同志一道,振奋革命精神,努力做好工作,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我们的党,为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伟大强国,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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