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9阅读
  • 0回复

认真学习坚决执行《逮捕拘留条例》——首都政法界部分人士座谈纪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3-28
第3版()
专栏:

认真学习坚决执行《逮捕拘留条例》
——首都政法界部分人士座谈纪要
最近,首都政法界部分人士举行了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座谈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社会科学院、北京市委政法部、市公安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代表邢亦民、郑绍文、张苏、凌云、吕剑光、王仲方、郭步岳、杨毓秀、姚伦、陆石、秦晋、王汝琪、吴磊、肖永清、肖蔚云、张乃之、王国枢、张仲林等二十多位同志出席。与会同志热烈拥护《逮捕拘留条例》的修订和公布。一致认为: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二月二十三日公布的第一号令十分重要,它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是防止非法逮捕拘留、非法搜查抄家的庄严法律,应该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执行。
公安部副部长凌云等同志说:这一条例的修订公布和贯彻实施,是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一九五四年公布实施的原《逮捕拘留条例》,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十多年来,由于林彪、
“四人帮”肆意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了,《逮捕拘留条例》被废弃了。他们残酷地迫害革命干部和群众,大搞法西斯专政,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以个人批条子或口头“指示”任意捕人拘人,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粉碎“四人帮”之后,特别是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的今天,更迫切需要健全法制,依法办事。现在新的《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实施,对于有效地保护人民,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敌人,促进安定团结,保障我国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毓秀说:条例公布后,我们组织了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执法必须懂法。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预审干部、侦察人员更要学好条例。通过学习,广大干警已经积极行动起来,有的单位对照条例重新研究了实施细则;有的分局决定二十四小时连续办案,各业务单位加强协作,以保证条例的切实执行。我们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正在着手清理过去办理的案件,抓紧预审结案。同时,对预审、看守工作也正在进一步进行检查整顿,宣武区和大兴县等公安部门,把逮捕、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犯实行分类关押,改变了过去关在一个监所的状况。
社会科学院副秘书长王仲方谈了学习条例的两点体会:一、《逮捕拘留条例》比较好地体现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它有利于纠正过去有法不依、随意捕人的违法乱纪行为。贯彻执行这一条例,既可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又不至于在对敌斗争中束缚自己的手脚;既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又可准确地惩办罪犯。二、它总结了三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政法工作是个很大的促进。过去,公检法三机关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好传统,但是从一九五八年开始受到冲击,有所谓“公检法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等错误作法,使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混同了。现在新的条例公布了,它的重大意义不仅仅限于逮捕拘留本身,对加强法制建设也是很大的推动。条例的实施必然涉及党委领导和群众路线这两个重大问题。在新形势下,党委怎样更好地领导政法工作?群众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怎样依法发挥作用?这些方面都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是关系到各方面的问题。就拿逮捕拘留条来说,它的切实施行,还需要刑法、刑事诉讼等迅速跟上来。然后通过实践,使之日益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郑绍文说:《逮捕拘留条例》是一个重要的条例,我们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首先要弄清楚,那些行为是犯罪,那些行为不是犯罪,那些是应该打击的对象,那些是应该保护的对象。今后无论任何人,再也不能象林彪、“四人帮”那样随意关人抄家了。当前迫切需要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令制定出来。作为政法机关,还要建立一些制度,抓紧做好许多基础建设工作,以利条例的实施。公、检、法三家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心同德,为了不枉不纵,准确地惩办罪犯,有效地保护人民这样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要贯彻执行好条例,我认为根本的一条还在于坚决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党委怎样领导政法工作,这个问题最重要,要很好地研究。政法部门不能事无巨细一律推到党委去把关;不能离开原则按“长官意志”办事。我们应该解放思想,冲破禁区,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依法办事,绝不是“以法抗党”,而是对人民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苏说:坚决执行这一条例非常重要。解放初期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总结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定要坚持捕人要少的方针。以往,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有些政法机关乱捕乱押的现象是严重的;而政法部门以外有些单位搞什么“隔离审查”、“学习班”等,乱捕乱押的现象更加严重。今后一定要坚决按照条例办事,违法者必究。党委要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但政法机关不能事无大小都向党委请示报告,给党委的工作带来困难。
公安部局长姚伦说:条例的公布,是维护宪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加速实现四化将起重要的作用。条例的第一条阐明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依据,有利于公安政法人员准确地自觉地执行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逮捕人犯的具体条件,它体现了我们办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有利于准确地惩办罪犯,防止冤枉好人。关于及时通知被拘捕人犯的家属,释放人时要发释放证等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现在的问题是必须广泛宣传条例,加强法制教育,使广大公安、司法人员严格按照条例办事,同时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深入宣传条例,使大家都懂得按照条例办事的好处,不按照条例办事的坏处,大力支持和监督政法机关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的负责人吴磊、
肖蔚云谈到:《逮捕拘留条例》是一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重要法令,必须广泛宣传,使每个人明白,坚决遵守,特别是人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严格执行。过去,林彪、“四人帮”一伙疯狂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践踏人民的民主权利,从许多革命领导干部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都无保障,全国人民无不感到愤慨。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惩罚犯罪分子,加强法制,是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新的条例,对指导思想和逮捕拘留人犯的条件规定得更加明确,强调了保护人民和镇压、改造敌人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有利于保护人民,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犯罪分子。有利于纠正过去有些地方“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以拘代惩”的违法现象。条例重申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才有逮捕拘留人犯的权利,而且增加了“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以及对拘留时间作了实事求是的规定,体现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又不放纵犯罪分子的基本思想。我们希望宣传部门收集一些典型事例,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宣传教育,使这个条例切实发挥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研室副主任王汝琪说:检察院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宪法和《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办事。凡批准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做到一方面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一小撮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号召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检察机关,首先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条例明确地规定了逮捕拘留和搜查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既可以防止错捕错押,也可以防止错判。贯彻条例必须同坚持少捕人的方针结合起来,对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犯,就不予逮捕。其次,要反对“长官意志”,严禁特权。我国的法律是在共产党领导下集中人民的意志制定出来的,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如果凭长官的个人意志,随便说句话或批个条子,就可以抓人、押人、抄家,便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是党纪国法绝对不能容许的。检察机关要正确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检察权,同那些凭“长官意志”办事的错误行为作斗争,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群众,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那种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不受约束的特权思想,是极端错误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在适用法律的规定上,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的职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如果触犯法律,该逮捕的就要逮捕,该拘留的就要拘留,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坚持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搞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把条例执行好,保证办案质量。此外,检察机关还要研究改革办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条例的切实执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