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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4-03
第3版()
专栏:

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的保障
周新铭 陈为典
叶剑英同志最近指出:“健全法制以保障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加速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之一。”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又是人民民主的保障。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同样,制度和法律也要体现人民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就民主与法制相比较而言,民主不能不是主要的。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才能使法律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做到象马克思所说的“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人民民主也就没有切实的保障。
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作用。人民民主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无产阶级在领导人民群众夺取了政权、争得民主之后,应该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的形式,把这个胜利成果加以记录,予以承认。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自己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并获得了法律上的有力保障。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认识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清楚地知道拥护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主动性。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的作用是一致的。但是,民主与法制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人民群众才能运用以国家为后盾的法律手段,既严厉打击极少数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破坏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也坚决反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在我国,尽管某些民主权利尚未成为或者还没有完全成为事实,但只要它是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并且经过努力又是可能实现的,就应当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规定,给人民指明前进的道路。列宁说,“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列宁全集》第29卷第180页)比如,我国宪法上规定的人民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安全、劳动、休息等各项民主权利,以及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等,既有已成事实的部分,也有未完全成为事实的部分。把人民应当享有的这些民主权利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既是要承认它、保障它,也是要争取它、发展它。如果认为这些民主权利尚未完全成为事实,因而拒绝运用法制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那就既不能保障民主,也不能发展民主,就会给某些官僚主义者践踏人民民主权利造成可乘之机。
社会主义法制不仅对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有保障作用,而且对人民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还有制约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应当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并要用法制保障这些民主权利得以实现。同时,人民群众在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时候,又要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用无产阶级纪律约束自己,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也必须履行,任何人不得例外。社会主义法制所保障的民主,是有利于人民根本利益的民主,是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民主。讲民主,首先是人民当家作主,对国家和社会负起主人翁的责任,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世界上任何民主、自由都不是抽象的、纯粹的。不要任何秩序的民主和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就连二百多年前的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也承认这一点。他说:“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我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试想,如果人们只讲权利,不尽义务,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法令,任意破坏社会秩序,动辄停工停产,妨碍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冲击党政领导机关,那么,我们这样八亿多人口的大国,岂不就乱了套吗?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不但不是正常的民主生活,而且正是对民主生活的破坏。对此,人民群众理所当然的不能答应,有权要求依法予以制裁。否则,法制就会失去尊严,民主就会没有保障,四个现代化就无法实现。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又不允许诽谤、谩骂、人身攻击;言者无罪,但又不准造谣惑众,不准煽动闹事,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诬陷。造谣、诬告、陷害就要反坐;实行“三不主义”,不等于不分是非。这些都是民主生活的起码常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一方面搞家长式统治的专制主义,另一方面又煽动极端民主化的无政府主义,这两种现象都曾经泛滥成灾过,人民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吃尽了苦头,今天决不能再让这种悲剧重演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特别强调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是前后连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法可依是法制建设的根本前提,如果无法可依,后面的“必依”、“必严”、“必究”,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哪里还谈得上加强法制。反之,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即使有了法,哪怕是最好的法,也不过是一张废纸。有了健全的法制,各级领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可以负起责任,大胆管理,积极领导,又可以增强法制观念,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建国三十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就会乱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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