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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严格执行行政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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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4-10
第3版()
专栏:

健全和严格执行行政法
刘海年 常兆儒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编制、组织法、办事规程和工作人员奖惩规定等。行政法规的作用,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关系。为了充分发挥国家行政机关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中的作用,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反对官僚主义的目的,完善并严格实施行政法,就具有迫切的意义。
在我国历史上,有关行政法的规范早在封建法律中就出现了。商鞅在秦国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取消世卿世禄制度,使“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到了唐代,地主阶级为了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也注意行政立法。据《通典》记载:贞观六年,唐朝廷文武官员不过六百四十二员。
《唐律疏议·职制》篇规定:“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都要受到制裁。资产阶级从封建地主阶级手里夺得政权以后,也注意提高国家机器的效能。一些国家进行过多次行政改革,颁行了许多行政法规。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行政法,与我们的行政法,虽然有本质的不同,但它规定的官吏考核制度,讲究工作效能,奖惩分明等等,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夺取全国政权以前,我们党在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中,就吸取了一些历史经验,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强调行政机构精兵简政,要求干部克己奉公、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坚定牺牲精神、提高行政纪律、增强工作效能。对于那些贯彻政府法令,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尊重人民民主权利,为群众排难解纷,领导群众积极参加生产,完成任务好的工作人员,给予嘉奖、奖状和奖金。而对于那些工作消极敷衍,不负责任,放弃职守,强迫命令,曲解法令,游手好闲,生活腐化和浪费公款公粮的人,则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撤职查办等处分。犯法者还要依法治罪。这些行政法规的执行,在当时的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中,实现了功过分明,赏罚分明,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收到了“政简民便”的良好效果,把各个革命根据地建成了全国的楷模。
全国解放以后,我们根据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经验,先后制定了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机关办事规程等。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任免行政人员暂行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这些行政法规,对于建立各机关、各部门上下级和同级之间的分工协作,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曾经起过很大的作用。
但是,林彪、“四人帮”却把我国的社会主义行政法规诬蔑为“修正主义的”“旧条条”、“旧框框”,使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遭到严重破坏,造成编制无定员,机构臃肿重叠,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有的地区行政人员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一倍多;有的单位书记、主任成班,常委成排。会议泛滥,文件成灾。一份文件主管领导看了,再转给其他领导人看;这一层领导研究了,再报上一层领导批示,名曰“集体领导,互相尊重”,实为层层推诿,互相踢皮球。一些机关讨论问题,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工作无明确分工,没有责任制度,“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会干不会干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有的领导人不努力学文化,钻业务,干了二十多年的工业管理还不懂工业生产,搞了多年的教育行政还不懂教学,习惯于小生产的管理方式,甚至实行封建家长式的统治。这种人,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只要不犯大错误,不管工作好坏,群众意见大小,照样当官。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在我们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饱食终日、养尊处优的人会越来越多,官僚主义会越来越严重,工作效率会越来越低,势必要拉四个现代化的后腿。
我们有些同志在枪林弹雨中能够出生入死,冲锋陷阵,但在行政改革上却缺少勇气,因循守旧。正象列宁批评的那样:“以盖世的勇敢精神进行了极其伟大的具有世界意义的土地革命,但在极次要的办公手续的改革上却又缺乏想象力……”。(《列宁全集》第33卷第451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提高思想认识外,还必须对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办事规章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参考和借鉴历史上的和外国的一些有益的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真正做到机构有定员,部门有分工,干部有职责,优劣有奖惩,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制定和严格实行行政法,是一场深刻的改革,因此,不可能不遇到阻力。列宁曾经把“苏维埃官僚主义”称为机关改革的重大障碍。他说:“由于这个问题异常重要,由于维护旧官僚习气的苏维埃官僚主义极其顽强的反抗,必然要进行顽强的斗争才能建立起少数模范机关来作为带动和检查其他机关的工具。”(《列宁全集》第33卷第300页)在我国,要进行行政改革,阻力肯定是有的。但是,只要我们顽强不懈地进行工作,就一定能够克服障碍,搞出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行政法规,使我们的国家机构和干部制度能够适应和促进四个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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