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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与人民民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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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4-13
第3版()
专栏:

检察制度与人民民主
王桂五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的民主生活和法制建设将要更加健全和完备。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健全国家的民主生活,保障人民民主方面,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是迫切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保障民主和加强专政是
检察机关两位一体的任务
检察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现在,我们来讨论检察制度与人民民主的关系,是否会背离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我认为,保障人民民主与加强专政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是检察机关的两位一体的任务。
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来看,无产阶级民主也就是无产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为了对阶级敌人进行专政,必须按照民主的原则把本阶级的全体群众和劳动人民组织起来,建立自己的民主制度即国家制度。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的:“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7页)如果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或者只讲民主,不讲专政,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歪曲和篡改。
既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阶级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这两个方面,那末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之一的检察机关,就负有对敌人实行专政和保障人民民主的双重任务,而不是只有专政这一个方面的任务。
在过去的检察工作中,由于“左”的思想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强调专政而忽视民主。在“左”的思想看来,检察机关既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就不能讲民主,否则就是“篡改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社会主义法律只能是制裁敌人,而不能讲法律在人民内部也有作用,否则就是“两个拳头作战,一个拳头打敌人,一个拳头打人民”,就是
“对人民实行专政”。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它根本不了解专政和民主的辩证关系,不了解社会主义法制在镇压敌对阶级的同时,对于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人民内部的纪律也有重要的作用。这种思想看起来是很幼稚的、荒谬的,但却竟然盛行一时。
林彪、“四人帮”正是利用了检察工作上的这种“左”的思想,并加以恶性发展,作为砸烂检察机关的借口,使检察工作中断了十年之久。
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有些同志至今仍然一听到民主就感到紧张,只怕背离了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那种貌似革命的“左”的思想,才是真正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把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密切结合起来,用专政来保护人民民主,通过人民民主来掌握和行使专政的权力,而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在当前来说,为了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键在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健全民主生活。这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检察制度是人民民主的法律保障
检察制度在保障人民民主方面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检察制度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由于我国缺乏民主传统,特别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首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常常遭到违法乱纪分子的侵犯,乱捕乱押,乱斗乱罚。有时竟然把思想问题、学术问题同刑事问题混淆起来,把思想批判等同于法庭审判,不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入人于罪。检察纠正这些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从检察制度上保障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使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充分行使申诉的权利,检察机关要依法追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使受害群众有冤能申,有理能辩,而不致冤沉海底,得不到昭雪。
检察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很大一部分工作,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来实现的。加强检察制度,为的是更好地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实践证明,对于人民民主权利的侵犯,是来自多方面的。这些年来发生的冤、错、假案,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成的,是一种特殊的、不正常的现象。但是即使在正常情况下,我们的工作也会发生缺点错误,出现错捕、错判的现象。这在客观上是由于阶级斗争的复杂性和犯罪活动的隐蔽性造成的,在主观上则是由于我们工作中还存在着主观性和片面性。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达到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防止错捕、错判,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目的。处理刑事案件是专政性质的工作,但是它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应当是民主的、群众路线的,而不是独断专行的、脱离群众的。实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只有正确运用这种工作方法,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和专政工作的水平,防止和减少错捕、错判,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检察制度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反对个人特权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律代表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并且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和颁布的,它具有最高的权威,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和正确的实施,决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加以破坏。而且随着国家民主生活的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政治民主、经济管理的民主、科学和艺术的民主,都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从法律上保障各项民主制度的贯彻实施,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民主制度的对立面就是个人特权。它在法制上的表现,就是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无视法律的规定,破坏民主制度,个人说了算。凡是盛行个人特权的地方,就没有法制,也没有民主。为了维护法制和保障民主,检察机关必须同个人特权进行坚决的斗争。不论什么人,如果他破坏法制,破坏民主制度,践踏人民的权利,检察机关就要予以检察纠正,并且毫不留情地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保障人民民主的斗争,在我国也是反对封建主义残余的斗争。个人特权是封建主义的残余。我们在专政工作中发生缺点错误的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反对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表现,是我们在加强法制中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历史遗留给我们的任务。在这同时,我们也要防止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抬头,警惕资产阶级的自由化倾向。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页)我们发扬人民民主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保证稳定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决不允许借口民主破坏革命秩序,削弱无产阶级专政。
检察机关要担负国家赋予它的保障人民民主的神圣责任,就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为了真正做到这一点,检察干部本身的民主权利,首先应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不能象过去那样任意被批判斗争,乱加罪名,有功不赏,无辜受戮。检察干部的任免,也必须有严格的制度和程序加以保障,以保持检察干部的稳定。
检察制度要适应人民民主的发展
无产阶级专政是保障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两方面的统一。只有人民有了充分的权力,才能对阶级敌人实行强有力的专政;也只有人民内部有了健全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更加巩固。同时,从发展的观点看,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随着各个阶级力量的消长,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总的趋势是民主的范围逐渐扩大,民主的程度逐渐提高,民主的制度逐渐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斗争形势的基本估计是:“我们国内现在还存在着极少数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我们决不能放松同他们的阶级斗争,决不能削弱无产阶级专政。但是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这个估计,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我国阶级斗争的历史和现状的。根据对我国阶级斗争形势的正确估计和分析,党中央已经决定全部摘掉右派分子的帽子,决定摘掉已经改造好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的帽子。这样一来,民主的范围扩大了。而且随着今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随着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被惩治和被改造,民主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因而检察机关保障人民民主和保护劳动生产力的任务,就显得更加重要了。我们必须以党中央对阶级斗争形势的正确估量为依据,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既要防止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又要防止忽视阶级斗争的倾向。我们要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的武器,严肃地谨慎地处理好新形势下的阶级斗争问题。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在我们为保障民主而斗争的时候,也必须提高警惕,防止某些人假借民主之名,进行破坏活动。毛泽东同志说:“在内部,压制自由,压制人民对党和政府的错误缺点的批评,压制学术界的自由讨论,是犯罪的行为。……在外部,放纵反革命乱说乱动是犯罪的行为,而专政是合法的行为。这是我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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