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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繁殖保护水产资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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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4-17
第2版()
专栏:

认真繁殖保护水产资源
本报评论员
水产资源是水产生产的物质基础,没有丰富的水产资源就谈不上水产的发展。建国以来,我们在海洋水产资源的利用和繁殖保护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解放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在生产安排上比较注意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对一些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作业进行严格取缔,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妥善安排,这些都收到了良好效果,水产量逐年上升。后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按“长官意志”行事,搞瞎指挥,违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在渔业生产上提出“变淡季为旺季”,“淡季不淡,旺季更旺”,“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等错误口号和作法;有些地区满足于随心所欲地增船添网,醉心于信口开河的高产指标,破坏了水产资源休养生息的成长规律,结果是大鱼小鱼一网打尽,严重地破坏了水产资源。到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无政府主义泛滥,酷渔滥捕更趋严重,幼鱼稚虾更遭戕害,有关保护水产资源的法令法规形同一纸空文,许多经济鱼类遭到毁灭性的破坏。这种违反自然规律的作法,已经受到大自然的惩罚。现在,象大黄鱼、小黄鱼、墨鱼等经济鱼类产量逐年显著下降。在内陆水域,由于拦河筑坝、隔断鱼蟹洄游通道;围湖造田,使水面大量缩小,鱼虾产卵场遭到破坏;水域污染日益严重,有的江河鱼已绝迹,淡水捕捞产量大幅度下降。渔民们说: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作法,是吃子孙饭。资源遭到破坏,市场没有好鱼、大鱼,消费者也不满意。这个历史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我们的头脑应该清醒起来。
国务院最近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是经过多年试行并在总结了建国三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是按照客观规律指导今后发展水产生产的一个重要文件。当然,在执行过程中,还要解决许多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有人认为有水就会有鱼,不相信水产资源竟然还能枯竭;也有人说:“水是流的,鱼是游的,你不捕他捕,这省不捕那省捕,保护资源谈何容易。”这是水产资源得不到保护,违捕事件越来越严重的思想根源。这种说法实际上反映了一些地区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的错误倾向。这种思想如果不彻底转变,继续酷渔滥捕,其结果势必害了自己更害了国家。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只要认真规划、全面安排,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开展繁殖保护水产资源的宣传教育,让千百万渔民群众和水产职工都重视这项工作,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树立全局观念,严己律人。同时要对违法滥捕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经济制裁;后果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要进行法律制裁;违犯条例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我们还要下大力气,认真做好许多具体工作。沿海省、市、自治区和重点渔业地区都应该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海上渔业生产要加强领导和管理,整顿海上生产秩序。要建立和健全海区和省渔政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内陆主要江河湖库也要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和渔政船。要尽快建立渔船登记、作业登记和渔业许可证制度,避免生产中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
对于已经形成的损害资源的生产作业,要积极进行调整。调整工作中,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社队,应给予适当补助。拖网作业要减少,机动拖网船应到禁渔区外作业,现有小马力拖网渔船要逐步转向养殖和其他生产。对一些重要经济鱼虾,要逐个制定保护措施,共同遵守。要加强水产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建造一批适合外海作业的船只,积极发展外海捕捞生产,并着手发展远洋渔业。要逐步开展水产资源增殖工作。
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围湖填塘要切实制止,已经围垦得不偿失的要退田还湖。围海造田要统筹规划,不得破坏水产资源。兴修水利必须解决救鱼措施,设置鱼蟹洄游通道。厂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令。公安司法部门对于毒鱼、炸鱼、偷鱼、抢鱼等不法行为,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商业部门要贯彻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运用价值规律,促使渔民打大鱼、打好鱼。
水产生产是关系到全国人民日常生活的一件大事,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必须引起全国人民的重视,引起全党重视,使水产资源得以恢复和增殖,使水产生产得以调整和发展,力争在一个不太长的时期内,使市场上水产品供应状况有较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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