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7阅读
  • 0回复

四川许多地方政法部门分清功过是非 为维护法制受处分的政法干部恢复名誉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4-18
第4版()
专栏:

四川许多地方政法部门分清功过是非
为维护法制受处分的政法干部恢复名誉
据新华社成都电 新华社记者于竞祁报道:四川省许多地方的政法部门在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中,给一些历史上由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认真落实政策,为他们恢复政治名誉,伸张了正义,澄清了是非。这在广大政法干部中引起了热烈的反应。
原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党组副书记、省政法办公室副主任李俊成,在参加审批下级法院报批案件时,发现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或者量刑不当的,就坚决不批。有一次,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乐秋审理一个贪污案件,由于证据不足,不同意按上级党委个别领导人的意见作出判决,他对此表示坚决支持。李俊成同志的这些做法,竟被扣上了“反对党的领导”、“右倾”等罪名,划为右派分子,以后死亡。在最近的复查中,这一冤案终于得到了平反昭雪,组织上对他的坚持原则、热爱革命工作给予了正确的评价。原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雍和成,也是一贯依法办事。一九六四年,他在梓潼县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县领导人打电话传达省里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要求立即对有关罪犯判刑。雍和成认为侦讯尚未结束,检察机关也未起诉,在法律程序不完备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审判。结果,他被说成是犯了“右的立场观点和组织原则上的错误”而判刑,后改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上撤职的处分。最近,组织上经过复查,肯定了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做法,撤销了原来的处分。
社会主义的执法机关,要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有些政法干部认为:办案必须防止主观武断,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判断事实要有证据。原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飞,工作中严格按法律和党的政策办事,处理案件坚持调查研究,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决不起诉,有时一连几次将案卷退回报送单位。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胡廷中,办案时强调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不受政治运动的影响而“左”右摇摆;对被告既看出身、成分和历史,也看他们一贯的表现。他们的正确做法竟被加上“为贪污分子叫屈”、“为反革命分子说话”等罪名,分别定为“严重右倾”、“右派分子”而撤职降薪。现在,这些错案都已得到了纠正,本人都恢复了名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