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阅读
  • 0回复

诽谤者有罪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4-18
第6版()
专栏:

诽谤者有罪
顾明
在报上看到一篇谈“诬告必须反坐”的文章,很有同感。不实行这条法律,社会主义法制就有重要的缺陷。
在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那些日子里,居然提倡大字报不一定事事都有根据,光凭印象就可以写,道听途说也行,转抄他人以讹传讹也无妨。总之,为了“搞臭”别人,可以完全不负责任。这样,“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叛徒”、“特务”、“阶级异己分子”、“假党员”等等,以及各种稀奇古怪的吓人帽子,可以轻易地戴到任何一个人的头上。林彪、“四人帮”那伙党内大奸,正是借此来达到他们篡党夺权的目的的。上行下效,下面也有他们的帮派体系人物、御用文痞,挥舞棍棒,靠今天揪这个,明天打那个而起家。他们信口雌黄,肆意给别人罗织罪名,或者挟嫌诬告,动不动就勒令停职审查。昨日还是好端端的领导干部,对革命有功之人,今日忽地成为历史罪人、专政对象,被剥夺了一切做人的权利。诽谤和诬告实在可恶,危害极大。
人民有大鸣大放写大字报的自由,这是我们的宪法上规定了的。但是宪法并没有给谁以诽谤和诬告的自由。诽谤和诬告,不论在任何时候,不论以任何方式,都是绝对不能容许的,是犯罪的。秦桧当年诬害岳飞,韩世忠尚且可以用“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来质问他。中国从秦代到清代的法律,都有诬告反坐的规定。而在林彪、“四人帮”一伙横行无忌时,搞诽谤和诬告的好汉们,不仅谈不上什么反坐罪,反而被认为“路线斗争觉悟高”。“莫须有”竟然成为公开合法的了。
两年多来,党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给一大批冤案、错案、假案平反昭雪,这是最得人心的德政。但也要看到,千方百计地阻碍、破坏这项工作的,也还大有人在。特别是有些受内伤严重的人,现在仍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仿“四人帮”故伎,舌头打个滚,便给别人扣上一些帽子,然后扬长而去,似乎可以毫无责任。不!这是不行的!不负责任地乱说是完全错误的,存心诽谤诬陷更是有罪的。有罪就得受到法律制裁,诬告就要反坐,甚至还要加等治罪。
我真想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一个建议:制定一条诬告必须反坐的法律,使得个别以诬陷他人为业者,从危险的边缘走回来,懂得不管是谁,都是要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