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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和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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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4-21
第3版()
专栏:

充分认识和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作用
唐德华
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的历史时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确定了民事审判工作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根本方向,研究了一些具体问题,这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新的良好开端。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我们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研究新的情况,解决新的问题,使民事审判工作真正做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民事审判工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民事审判工作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促进和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安定团结,这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
民事审判工作,是通过处理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的经济利益。比如,正确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就为当事人解除了精神上的痛苦,使他们的婚姻自由、合法的经济利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正确处理财产权益案件,就保护了国家、集体的财产,维护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正常的财产流转和经济秩序。
实践证明:如果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得不到正确、及时的解决,就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四个现代化的进程。近些年来,一些省、市、区闹民事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很多。群众说:“一人闹纠纷全家忧,一家闹纠纷四邻愁。”有些部门和单位的党政领导同志也往往被闹纠纷的当事人缠住,无法集中精力抓好工作。群众也为解决纠纷问题,到处奔波,劳民伤财,耽误生产。有的纠纷还由于无人过问或解决不及时,致使矛盾激化、转化。在刑事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是由民事案件纠纷引起的,在死刑罪犯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而来的。还有一些地方,因山林、水利等纠纷而引起群众性的械斗。所有这些,必然影响安定团结,妨碍生产建设,妨碍四个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家还将颁布各种民事法律,运用经济法规来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人民法院要管辖和审理经济案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国家、集体、工厂、企业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和保护四个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促进在经济建设中严格按经济规律办事。
由此可见,处理每一个民事案件,解决每一起民事纠纷,都和安定团结、发展生产联系在一起,都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联系在一起。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愈好,对实现安定团结就愈为有利,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就愈大。有些同志轻视民事审判工作,认为“民事民事,生活小事,管不管它,出不了大事”;有的领导同志对民事工作,也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挤掉”。这些看法和作法都是不对的,同当前形势的发展,同民事审判工作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的要求,都是很不适应的。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的 民 主 原 则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用民主的方法即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是用压迫的、专政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纠纷问题,这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特点,也是民事审判工作保护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群众当自己的财产、婚姻、家庭等项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不但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上的保护,而且有权要求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我国法律规定的审理民事案件的各项程序制度,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陪审制度、合议制度、上诉制度以及回访工作等,其基本精神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在行使诉讼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民事审判工作“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也贯穿着民主的原则,渗透着民主的精神。因此,没有充分的民主,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就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程序制度也只会徒具形式。有的同志在执行民事审判方针和程序制度中,往往忽略甚至无视民主原则,对闹纠纷的群众不是坚持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而是用压服的、强迫的方法,不是方便群众,而是使群众为难。比如有的法院把公社、单位的介绍信作为收案的必备条件,把来人民法院要求解决问题的群众拒之门外,以致“诉状难进法院门,当事人见不到承办人”。还有少数民事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徇私情、拉关系,偏听偏信,袒护一方,甚至取消当事人辩护、上诉等诉讼权利,搞“官无悔判”等封建专制式的审判方法和衙门作风。所有这些,都违背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民主原则,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破坏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民主原则,就会使民事审判工作从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走向它的反面。
林彪、“四人帮”诬蔑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是
“把专政矛头指向人民内部”,攻击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程序制度是“旧条条框框”、“旧法典”,是“修正主义的阶级调和”。他们把人民法院行使的民事审判权交给“第二武装”,取消审判案件的程序制度,造成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他们对闹纠纷的群众肆意关押、游斗,办监狱式的“学习班”、“劳动班”,捆绑吊打、刑讯逼供,造成了许多假案、错案。这个废弃民主原则而使民事审判工作变为法西斯专政工具的沉痛教训,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应当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必须维护法律秩序,遵守法律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它依法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有强制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或裁定,无理缠讼,甚至严重违法乱纪,妨害社会秩序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触犯刑律,对他们依法严肃处理是完全应当的、必要的。这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不这样,绝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必须十分注意,对于思想不通,坚持己见,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大多数民事案件当事人,仍然应当采取耐心的、反复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切不可“以拘代教”,违反和动摇民事审判工作的民主原则。
保持人民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
性,排除一切非法的外来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司法原则早在建国以后毛主席、周总理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就作了明文规定。审判实践证明:规定这一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和十分必要的。可是,多年来由于是非不清,谁坚持独立审判,谁就会被看作是“向党闹独立性”。尤其是林彪、“四人帮”一伙,他们把这个社会主义的司法原则当作修正主义、资本主义的东西批判,并以此作为棍子拿去打人、整人,残酷迫害司法干部。这个原则遭到了严重破坏,并成了不可涉及的禁区。一提独立审判,就是“以法抗党”,就是“复辟”,帽子、棍子一齐挥来,至今仍然有人谈虎色变,不敢越雷池一步。这个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否则,民事审判工作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别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工矿企业之间的经济案件,是不可能的。
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同“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多年来,由于民主集中制不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完备,特别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成的恶劣影响,一个普普通通的婚姻纠纷,一起平平常常的责任事故,案件一到法院,就会有许多外来的非法干涉,向审判人员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公开指令人民法院必须按照他们的意见处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是很不容易的。粉碎“四人帮”以后,除掉了障碍实行这一司法原则的最大祸根。但是,仍有一些民事审判人员余悸未消,他们处理案件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从认定事实、适用政策法律、执行程序制度等方面去衡量,用实践作为唯一标准去检验案件处理是否正确,违背了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还有一些同志错误地认为,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就是“以法抗党”。他们不明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是指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审理案件要坚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我们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制定的,集中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利益。因此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与党的领导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把两者对立起来是完全错误的。
这种错误今后在某些单位和地区,还可能发生和存在。但是,我们坚信,在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必将日益加强,人民法院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将大得人心,得到党和人民的大力支持。为了人民的利益,民事审判工作者应该发扬无所畏惧,刚直不阿,不惜以身殉职的精神,加强法制,战胜一切困难,把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更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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