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5阅读
  • 0回复

自留地要名副其实——关于沧州地区落实自留地政策的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4-24
第2版()
专栏:

自留地要名副其实
——关于沧州地区落实自留地政策的问题
本报记者 顾雷 许仲英
去年十一月,本报发表一篇《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的群众来信调查附记,批评沧县县委错误地处分一个主张把自留地退还给社员的基层干部。报纸的批评引起了沧县县委的注意,不但取消了对那个干部的处分,而且在今年二月全县召开的三级干部会议上,向过去因维护社员合法权利受到批评的所有干部赔礼道歉,检查过去收自留地是因为受到极左路线的影响,侵犯了社员的正当权益。县委还通过有线广播,向全县表明落实自留地政策的决心。沧县县委这样做,姿态是高的,符合我们党的传统作风。
今年年初,中共沧州地委在传达、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的常委扩大会议上,对沧州地区长时间没有落实自留地政策主动承担了责任,并作了检查。会后,还向全区宣布:“对自留地过去我们强调了集体耕种,今后采用什么经营方式,一律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求自己耕种的,就要让社员自己耕种。”地委的这个积极态度,受到了广大社员的欢迎,人们纷纷议论:“这才是上合宪法,下顺民意哩!”
人民公社化以后,沧州地区社员的自留地,一直由社员自己耕种。在林彪、“四人帮”疯狂推行极左路线时期,自留地政策遭到了严重破坏。据统计,一九七三年以后,全区社员的自留地有百分之九十被收为集体耕种。当时,把收自留地这件事歪曲成是“铲除资本主义土壤”、“割掉资本主义尾巴”,不这样做就被说成是“借社会主义的路,拉资本主义的车”,好象不收掉仅占总耕地面积百分之五的自留地,它就会兴起资本主义的狂风巨浪,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吞掉似的。
但是,就在处处收社员自留地的时候,沧州地区还是有一些干部进行了抵制。正因为有这样一批关心社员利益的好干部,在沧州地区才保留着百分之十左右的自留地由社员耕种。
青县县委在抵制收社员自留地方面比较突出,究其原因:其一,县委记得党中央制订的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中,有“社员可以耕种集体分配的自留地”和“长期不变”的规定,从未明文改变过。其二,他们亲眼看到,社员经营自留地对集体生产有不可忽视的补充作用,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有好处。社员自留地上的作物,产量比集体经营的好。去年,青县占耕地面积百分之五的自留地的粮食总产量,竟占全县粮食总产量的百分之十三。其三,青县县委通过调查,认识到短时间内集体经济的生产水平,还不能把千家万户社员的各种需求统统包下来,象青菜、瓜果、烟叶、葱、蒜、辣椒等。有个时候,无自留地的社员跑到青县县城去买蔬菜,造成蔬菜倒流,弄得市场很紧张;而那些未收自留地的队,社员不但不到城里买菜,还向城里供应蔬菜。社员经营自留地,不但满足了社员生活的某些需要,而且对活跃集市贸易也大有好处。此外,他们并未发现因为社员自留地种得好,使集体经济解体的事。
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党中央有规定,也是上了宪法的。既然规定叫自留地,当然应由社员自己经营,不然怎么能叫自留地呢?有的生产队粮食产量高,社员口粮充裕,多种经营和副业搞得又好,社员现金收入较多,在这种情形下,社员自愿把自留地交由生产队代耕,当然是可以的。但就沧州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来,具有这样条件的生产队是很少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地区都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而不能歪曲或阻挠。五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是去年三月八日公布的,到去年十一月的八个月期间,宪法规定的自留地政策在沧州地区并未得到认真执行。直到报纸刊登了群众的批评以后,又经过传达三中全会的精神,情况才有所改变。拖延这么长时间,这不能说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我们同地、县委有关方面的一些同志交谈时,发现他们内心有说不出的苦衷。具体讲,就是去年三月八日宪法公布以后,河北省委在四月十二日下达了一个《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说:“自留地可以集体经营,也可以个人经营。已经集体经营的要积极种好,一般不再变动。”人民公社化以来,自留地的问题几经反复,收了放,放了收。实质上,自留地由社员经营还是由集体经营,这并不简单是一个经营方法问题,而是个使用权的问题,是关系到社员有无自留地的政策问题。新宪法关于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的规定,是对林彪、“四人帮”破坏国家法规、破坏农村经济政策的拨乱反正。河北省委规定“已经集体经营的要积极种好,一般不再变动”,看来是同宪法相悖而行的。
沧州地区一些同志谈到这个问题,满腹委屈。他们说,作为地、县委,不执行省委的规定行吗?省里很多负责同志参加了宪法讨论,对宪法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是清楚的,为什么还要作出这样的规定?记者为什么只写《是县委大还是宪法大?》而不写《是省委大还是宪法大》?河北省委在通知的最后也写了“以上规定如有与中央规定不符的,按中央规定执行”。同志们说,省委的规定明明不符合中央精神,为什么还要这么写?有的同志说,从规定看,省委精神的重点是已经归集体经营的自留地不让归还给社员自己种。这就使我们很难办了:如果我们按照宪法的精神,把已经收了的自留地归还给社员种,等以后有人说“右”了,省委可以批评我们不执行省委的规定,违反了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如果我们遵照省委的规定,凡是已经集体耕种的自留地一般不动,弄得群众埋怨起来,中央批评时,省委又可以说,我们在文件上写得很明白:“如有与中央规定不符的,按中央规定执行”。一句话,不管你怎样做,出了问题责任总在下边。
党的三中全会以后,沧州地区各县委,根据三中全会公报上讲的“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的原则,开始积极落实自留地政策。各县根据地委的通知,发动社员讨论自留地如何经营的问题,很多社员都要求把自留地发还自己种。东光县委发现有的队干部,不愿意把集体耕种的自留地归还社员,并且制造一些障碍卡群众,如不给近地、不给方田、不给水浇地等等。县委通过讲政策,做思想工作,使那些队干部转变了态度,改变了做法:发还社员自留地时,给近地、给好地、给有水源的地,还尽量把社员一家人的自留地调剂到一起,便于经营。县委还将这些落实政策的经验向全县做了介绍。但是从全区来说,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有相当一部分干部担心发还自留地,社员会向集体争肥、争水、争劳力,影响集体生产,所以到三月中旬全区仍有百分之三十的队集体耕种自留地,其中有些生产队的农副业水平并不高。有些地方由于社员怕说同集体搞“三争”,也不敢坚持要自留地。一些干部说“三争”,其实是心有余悸,其所以心有余悸,问题还在于省委。虽然在下面许多同志提出意见以后,省委口头上承认河北省自留地政策落实缓慢,责任在省委,但是,对于省委关于自留地“已经集体经营的要积极种好,一般不再变动”的正式规定,至今仍未明文撤销或修改。所谓“三争”,不过是一种借口而已。其实,他们也知道,现在劳力靠队上调配,水利设施的使用权在生产队,社员还有一定的投肥任务,就是社员想争也是争不去的。单以肥料而言,怎么能设想只要把社员种那么一小块自留地所用的肥料收回,就能保证百分之九十五面积的集体耕地丰产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一位县委书记说得好:“三争”的问题是干部造成的,你不给他水用,他不争吗?你不给他安排一点经营自留地的时间,他不争吗?你不给他留一点肥料,他不争吗?要说争,应该说是集体挤了社员那一点点小自由。大家认为,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只要大力发展集体养猪,广开肥源,眼睛也就不会盯住那一点点家肥了。
现在,沧州地区的地、县委都在抓紧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社员的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开始恢复了。但是,许多干部还在等待河北省委修改有关自留地的那条规定。有错就改,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相信河北省委会体谅下面干部的苦衷,理解广大社员的愿望,迅速作出修改。只有这样,至少在沧州地区,才能使社员的自留地真正名副其实。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