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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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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16
第1版()
专栏:

  北京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第一条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区公所)召集之。
第二条 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被褫夺公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其所在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依各区人口多寡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二百名。
第四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产生及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区人民政府(区公所)邀集各该区内的人民团体等代表组成筹备委员会或由区协商委员会商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之。区人民政府(区公所)的代表,由正副区长、公安分局正副局长及区人民政府各科科长等充任之。该区内各人民团体、各机关、各学校、驻军的代表,由各该团体、机关、学校、驻军自行选派之。不属于上列组织的街道居民代表,由街道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之。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区人民政府(区公所)邀请之。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得分别列席其所在区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区人民政府(区公所)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议机关,其职权如左:
一、协助区人民政府(区公所)贯彻市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和计划,推行各项工作。
二、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听取区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工作报告,讨论有关各该区的市政建设工作和福利事业,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协助区人民政府(区公所)及公安分局维持治安、巩固革命秩序。
第六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得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职权:
一、听取与审查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建议与决议有关各该区的市政兴革事宜。
三、选举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委员,组成区人民政府委员会。
四、向人民传达、解释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区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各项工作。
第七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有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抵触时,上级人民政府得废除、修改或停止其执行。
第八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主席十一人至十五人组成之,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并得酌设工作人员,协助主席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在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休会期间,主席团即成为协商委员会。其下并得酌设各种专门委员会(如治安、清洁卫生、生产合作等委员会)。
第九条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暂定为一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但原产生单位与区协商委员会商定,得更换其代表。区人民代表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但得根据情况和需要延期或提前召集之。
第十条 本通则经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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