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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一九七九年五月九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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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5-10
第4版()
专栏: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一九七九年五月九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简称全国学联。
第二条 本会的任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团结全国同学,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坚持实行和工农群众相结合,努力使同学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成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又红又专的人材,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坚决支持各国人民和学生的反帝、反殖、反霸斗争,加强同各国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为发展广泛的国际反霸统一战线,为世界和平与人类的进步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赞成本会章程的高等学校的学生会,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学联委员会。
第八条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团体会员组成。当选单位各派出一名代表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委员单位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自己所选派的代表可以更换。
全国学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和若干副主席;
(二)筹备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四)审查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九条 当选主席和副主席的团体会员分别派出一名代表任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在全国学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四章
校学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条 高等学校学生会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帮助下,以“三好”为目标,以学习为中心,开展同学们喜闻乐见的、生动活泼的学习、科学、文体、公益等多种活动,引导广大同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学好专业知识,增进身心健康;要关心同学的切身利益,经常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会是大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学生毕业后,仍在学生会担任专门职务的,在一定时期内,仍可保留会员资格。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大会)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由本会各团体会员组成省、市、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其委员会由各团体会员选举产生。
它的职责是协助各学校学生会进行工作,组织有关群众性的学生活动。
省、市、自治区学生联合会选举主席、若干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省(区)以下学联组织的设置,由各省(区)学联按本会章程,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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