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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利用大字报诬陷好人 锦县县委认真处理一起诬陷干部事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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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5-11
第4版()
专栏:

不许利用大字报诬陷好人
锦县县委认真处理一起诬陷干部事件
新华社沈阳五月八日电 据《辽宁日报》报道:不久前,在辽宁省锦县召开群英会期间,会场对面的墙上突然出现了一张题为《董树廷是南霸天》的大字报,署名为“部分群众”。大字报列举了董树廷的近二十条“罪状”。这件事引起了到会的一千多名代表的注目,参加群英会的董树廷本人也感到有压力。
董树廷为锦县双羊公社午旗大队党支部书记,是个入党三十多年的老共产党员。他担任大队党支部书记十多年来,工作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带领群众改变本队落后面貌。去年全大队粮食亩产量由原来的三百二十斤提高到八百多斤,工副业生产也有很大发展,社员一年每人收入由六十七元上升到一百三十五元。这个队因此成为全县有名的先进单位,多次受到省、市、县的表扬。
中共锦县县委认为,那“部分群众”利用全县群英大会这种场合给这样的好同志贴大字报,不是善意的提意见,即使董树廷同志确有过错,利用这种场合,采取这种蛊惑人心的手段,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县委迅速派出专人对这张大字报列举的“罪状”逐条调查核实。结果查明,写大字报的“部分群众”,主要是一个因贪污而被撤职的会计。他心怀不满,纠集几个人,抓住董树廷由于不注意工作方法而出现的某些缺点错误,把它无限上纲,甚至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弄清真相以后,县委书记刘思兴到这个大队召开党员、干部和群众大会,公布调查结果,澄清是非。他在大会的讲话中指出,这份大字报所列举的“罪状”不能成立,是有人利用大字报对董树廷同志进行人身攻击和诬陷。县委的工作人员还找贴大字报的人员进行个别教育,严肃批评了他们的错误做法。
《辽宁日报》在为此事发表的短评中,赞扬中共锦县县委坚决制止利用大字报诬陷好人的做法,上合国法,下得民心。短评指出:宪法上规定,人民有运用大字报的民主权利,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但是,宪法并没有给任何人以诽谤诬陷好人的自由。同时,宪法还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任何人在运用大字报这种形式时,不能妄告不实,侵犯别人的民主权利,否则,便是违犯社会公德,为宪法所不容。我们对实事求是、善意批评的大、小字报要给予支持;对诽谤陷害、诬告不实的大、小字报要给以劝阻、驳斥和制止;对不听劝阻和坚持不改的,应当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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