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阅读
  • 0回复

修改选举法使民主制度化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5-22
第3版()
专栏:

修改选举法使民主制度化
张庆福 皮纯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修改选举法,健全我国选举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人类历史上,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给予大多数人以民主,选举权真正为广大劳动人民所享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人民理所当然地有选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列宁反复指出,只有“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列宁全集》第27卷第123页)选举权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剔除封建特权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主权利。因此,我们一定要积极认真地搞好选举法的修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选举权利的实现。特别是在当前,在实现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时候,迅速制定出新的选举法,广泛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紧迫了。
我国革命实践也充分证明,搞好选举立法对于革命和建设是极为重要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建立,曾先后颁布过许多选举法令,如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等。当时,群众中文盲多,不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就采用投豆的办法进行选举。群众踊跃参加,民主空气很浓。这些法律和措施,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根据地的革命和建设,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总结革命根据地的选举经验,也吸收了外国的有益经验,于一九五三年制定和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个社会主义的选举法。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了普遍平等的选举。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各级人民政府,巩固和加强了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但是,在最近的十多年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不能召开或不能按时召开,选举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干脆任意指派。由于代表和选民毫无关系,人民监督和撤换代表的权利也就无从谈起。粉碎“四人帮”后,五届人大制定了新宪法。新宪法增写了“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等内容,并对健全我国选举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了一些新的规定,这对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完全必要的。为了搞好选举法的修改和制定工作,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供有关单位参考。
新的选举法,首先要坚持普遍平等的选举原则。实践表明,一九五三年选举法的主要原则,特别是关于普遍平等的选举原则,仍然是正确的。坚持这些原则,对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加速四个现代化的进程,都是极为重要的。从一九五三年第一部选举法颁布至今的二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口也大大增加。新的选举法应该反映这种变化,普遍平等的选举原则应该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选举的普遍性应进一步扩大,工农之间代表比例的差别应当缩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适当增加。比如农村人民公社比一九五三年时的乡政权不仅规模大、人口多,而且社队企业有了发展。为了保障生产队的自主权和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生产队和社队企业参加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所增加。这对于调动广大社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以主人翁的态度管理和建设自己的国家有重大意义。
第二,新的选举法应当废除用举手代替投票的方法。一九五三年选举法根据当时文盲尚多等实际情况,规定只在县和县以上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而在基层则一般地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现在的情况不同了,人们的文化水平提高了,经过历次选举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实践表明,举手的方法弊病较多,不能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全国上下实行无记名的秘密投票的条件已经具备,广大选民也普遍要求这样做。
第三,长期以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使我们的选举工作流于形式,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名义上是“民主协商”,实际上是由少数人圈定。正如有的群众说的,这种选举是“上边定名单,下边划圈圈”。新的选举法应当坚决改变这种状况。在提出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要充分发动群众,上下结合,反复讨论。只有这样作,才能充分表达群众的意志和愿望,选举结果,群众也才能满意。新的选举法要尽量使这个过程在法律上具体化。
第四,根据建国以来的政权建设的经验,特别是近来人民公社社员选举生产队长、工人选举车间主任、工段长的经验,新的选举法应以差额选举代替过去的等额选举,就是说,应使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这样,选民投票有选择的余地,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这样做,还可以增强代表的群众观点,激励他们积极工作,把向上负责和向群众负责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五,在划分选区上,为了便于选民投票,便于加强选民和代表的联系,不仅要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考虑根据选民所在单位划分。这种根据生产企业划分选区的原则,列宁曾一再加以肯定。在革命根据地时,工厂企业也曾作为单独选区。解放后二十多年来的选举实践中,不少地方也是这样作的。应该在新的选举法中明确加以规定。
第六,列宁说:“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列宁全集》第26卷第314页)过去,我们的法律也规定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但是没有规定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具体法律程序,所以监督权和罢免权不免流于形式。新的选举法对此应作详细规定,使监督和罢免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
总之,新的选举法从选举的基本原则到选举程序都应当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贯彻党的三中全会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