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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开审判旁听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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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5-27
第3版()
专栏:

一次公开审判旁听记
最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王永太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出席旁听的有市区的一部分群众和在京工作的四十个国家的专家和一些专家的夫人约三百人。会后,普遍反应良好。有的外国专家说,让外国人旁听审判,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使我们对中国法院的审判工作,有了初步了解。有些群众和外国专家,还对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具体意见。
实践证明,公开审判,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保卫四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公开审判活动普遍开展起来,并长期坚持下去。
下面发表的这篇旁听记,以具体生动的事实说明,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和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这是我们每一个学校、工厂、街道、公社、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使青少年一代遵守纪律,遵守法制,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为实现四化贡献力量。
——编者
五月三日下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杀人案。我领到一张旁听证,进入大法庭就座的时候,法庭里已坐满了旁听群众。法庭内气氛庄严,深绿色的帷幕上高悬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的下面是审判台,审判长坐在中间,两旁是人民陪审员,侧面是书记员。审判台的下面,右侧是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员;左侧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检察员的侧面坐着鉴定人。
下午三时正,审判长宣布开庭。四个武装法警押着被告人入庭。被告人站立在距离审判台几米远的地方受审。他是一个男青年,没有戴戒具,穿一身蓝制服。经审判长查问,我们听清楚了他叫王永太,现年二十四岁,原系北京市物资回收公司生产资料综合供应站仓库保管员。
审判长和陪审员向被告人交代了他在法庭上应有的合法权利,然后由检察员宣读起诉书。案情是这样的:被告人王永太,一九七八年四月以来,曾两次给本单位一位二十岁的青年女工胡某写字条,要求与她交朋友。胡未加理睬。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王永太当面要求与胡交朋友,胡表示自己刚参加工作,岁数还小,拒绝了王的要求。当天下午,另一女工与王永太开玩笑时说:“你们年轻人不要拉拉扯扯的。”王永太误以为胡已将拒绝与他交朋友之事对别人讲了,感到难堪,没有面子,于是对胡怀恨在心,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当天下午四时许,王永太持铁锤一把,趁库房内无人之机,拦截胡某。胡扭头躲去,王永太追上去向胡头部猛击二锤,胡坐地;王永太又向胡面部击二锤,胡倒下;王永太又向胡的太阳穴部位击三锤,胡躺在血泊中。王永太吞服水银自杀,未死,随即携带菜刀一把逃至浙江省金华县。当地六位工人发现其可疑,将他扭送派出所,途中王永太又用菜刀向扭送他的工人张某砍了一刀,企图继续逃跑未逞,被当场抓获。
检察员宣读完起诉书之后,法庭进入调查阶段。首先由鉴定人——北京宣武医院的一位大夫发表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表明:当天下午,被害人胡某由单位急送宣武医院,当时处于中度昏迷状态,诊断为颅脑损伤,粉碎性凹陷骨折,经多方抢救,并施行大手术,一个月后方转危为安,但因创伤过重,还需进行补骨手术。
审判长、陪审员针对控告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并宣读了证人的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指纹鉴定,出示了物证:铁锤、菜刀等。检察员、律师也对鉴定人进行了询问,对被告人作了提问。
通过法庭调查,解开了人们心中的疑团:被告人的杀人动机、目的是什么?
审判长问:你在行凶的时候是怎么想的?
被告人答:我想对她报复一下。
问:你想到后果了吗?
答:我没有考虑后果。
问:你行凶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想给她制造点痛苦。
被告人杀人的动机、目的这样简单,的确使人难以理解,然而这却是事实。
法庭进行调查之后,开始进行辩论。首先由检察员发言。检察员指出:被告人行凶杀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证据确凿。为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要求法庭对王永太依法惩处。
接着律师发言。他认为被告人犯的是伤害罪。被告人被拘留之后,主动交代了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过的表现。受害人的脑本质并未受到严重伤害,经过治疗已逐步恢复健康,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要求法庭依法从宽判处。
辩论之后,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暂时休庭,审判长和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
二十分钟之后,继续开庭。审判长宣布判决:经法庭审理,确认被告人犯杀人罪。法庭听取了检察员的控告,考虑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永太无期徒刑。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下午五时正,中级法院对此案审判结束。当我走出法庭时,听见旁听群众议论纷纷。有的说:“判处无期徒刑,罪有应得。”有的说:“年轻轻的,自己把自己葬送了。”有的说:“杀人的动机太幼稚,太愚蠢,太莫名其妙!”是的,王永太为什么要杀人?他要求与胡某交朋友,胡某提出“刚参加工作,年纪小”,这本来是很正当的理由,为什么王永太竟然不能接受?为了这么点事,怎么就莫名其妙地产生了杀人的念头?这时,我想起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一段供述:
审判长问:你犯罪的思想根源是什么?
被告人沉痛地回答:过去,我受了林彪、“四人帮”的毒害,不好好学习,不求进步,虽然初中毕业了,可是没有什么知识,没有文化,没有社会主义的道德品质,没有法律观念,思想觉悟低,资产阶级思想严重,最后终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现在很后悔,可是后悔已经晚了……。
旁听公开审判王永太案件以后,我和许多同志一样,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并且联想到一些问题:前些年,林彪、“四人帮”煽动武斗,大搞打砸抢,疯狂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毒害了青少年一代。象王永太这样的青少年,竟视法制为儿戏,行凶杀人,结果害人害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是多么触目惊心啊!今天,我们对于一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惩治。惩治这种人是社会广大群众的要求,不予惩治则是违反群众意愿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怎样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应当怎样联系实际,进一步批判和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怎样大张旗鼓、深入广泛地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加强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事件?我们的党团组织、行政领导、教师和家长,以及从事法律工作等有关方面的同志,怎样真正重视起来,切实担负起对每一个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在小学、中学、大学的课程中,是否应当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使孩子们从小就接受遵纪守法的教育?总之,一定要使青少年懂得: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人人都要遵守革命法制。要使他们懂得,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治安,是要受到惩罚的,严重的甚至要被判处死刑。同时,要进行正面教育,提高青少年的社会主义觉悟,培养他们的共产主义道德观念,教育和帮助他们克服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思想影响,正确处理恋爱、婚姻问题,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关系,为实现四化努力作出贡献。
本报通讯员 马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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