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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制宣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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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6-15
第3版()
专栏:思想评论

谈谈法制宣传
张忻
法律不仅必须公布,而且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才可以使人民群众和国家干部不会因无知而犯法,受冤屈而不能求助于法;也使人民群众能够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办事,是否严格执法和追究违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是发扬人民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要求。
法制宣传不能只限于把法律条文在报刊上登载一下,或在电台上广播一下就了事,它需要大量语言文字上的解释和说明。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半年多来,报刊上发表了不少法制宣传文章,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起了促进作用,也显示了我国法学界从“万马齐喑”开始走向“百鸟争鸣”,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有些文章枯燥乏味,难以收到应有的宣传效果。
六月二日《人民日报》一篇讲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的文章,优点是简短,谈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不是无的放矢。但谈到执法过程不能离开法律程序时,没有用事实来说明,也没有用自己的语言来讲清道理,只是引用马克思的一条语录来解答。对于这条语录,又没有任何阐释。而这条语录,不仅一般人,就是学过法律的,也不是一看就明白。这篇文章,如果能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的好处,不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案件的坏处,而不是简单地用马克思的语录作证,岂不是更好吗?
这种用语录代替具体分析的作法,在目前发表的法学文章中,不是个别的。我不是反对引用语录,反对的是单纯以语录作证明,以引证语录代替具体分析。舞弄文辞而不顾说理,发表空论而不顾事实的文风,在“四人帮”横行时期曾经充斥过报刊,现在也还隐约可见。这是今天报刊在法制宣传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法制工作牵涉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广大群众是非常关心的。最近报上登了一些案例,有些尽管内容简单,删去了一些重要情节,人们还是很喜欢看。不仅当代的司法案例,就是古代和外国的司法审判,人们也是饶有兴味的。包公戏、海瑞剧、《十五贯》、《胭脂》以及《流浪者》、《追捕》、《复活》等电影,不是赢得了许多观众,并且有感人的教育作用吗?为什么我们宣传法制的文章不能多用些具体事例来说明问题,做到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呢?
这里牵涉到思想解放和保密范围。由于司法案例绝大多数都联系到社会的阴暗面,因此曾经成为禁区,“家丑不可外扬”。有些人宁愿写作和发表概念化的文章,以免犯“污蔑新社会”或“泄露机密”的错误。这是有过教训的。过去确实有些同志在这种“莫须有”的罪名下吃过苦头。既然我们的社会还有阶级斗争,就必然会有阴暗的一面。揭露阴暗面,与阴暗面作斗争,是为了教育我们自己和后代免于再发生那种丑事,这有什么不好?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已经认识了公开审判的好处。宪法和法律也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经过侦查、起诉,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可以公开审判了,还有多少机密要严加保守的呢?有些案件,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判,因为具体情节不宜公之于众,但最后的判决还是应该告诉人民,否则不能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就是引用了不能公开审判的案件的最后判决,也不是泄露机密。法制宣传如能从这个禁区解放出来,用案例说明问题,就能避免概念化,使枯燥无味转为动人心弦,宣传效果就大了。我们必须突破那种不合理也不必要的保密禁区,解放思想。司法机关要敢于提供案例,法学工作者要敢于引用案例,报刊杂志要敢于发表案例。这样一来,生动活泼、引人入胜的法制宣传就指日可待了。
谈到这里,我要衷心吁请文艺工作者来参与法制宣传工作。历史上流传下来许多有关审案的文艺作品,至今仍然脍炙人口,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以审案为题材的作品是很喜爱的。目前,我国文艺工作者还很少把司法实践放在自己创作的视野之内。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动人事迹和先进人物,有不少敢于坚持真理、不为淫威所屈,不惜以身殉职的干警,也有可歌可泣、惊天动地的受难烈士,难道不能成为我国文艺创作的素材,以此写出丰富多采的英雄事迹,或讽刺作品和感人悲剧吗?当然,司法战线的题材往往触及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消极现象,以及林彪、“四人帮”留下的余毒劣迹。这曾经是封锁得水泄不通的禁区,我们的文艺工作者无从探索或不敢问津。党的三中全会解放思想,打破禁区,开创了文艺工作者可以在广阔天地中纵横驰骋的政治局面。希望文艺工作者到司法战线上来,把有益的生动事例反映到文学艺术中去,用以激励干部和群众,教育子孙后代。
我在这里评头品足,迹近吹毛求疵,但用心是好的,希望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我愿意与一切热心于法制宣传的同志互相勉励、共同努力,把我们的法制宣传工作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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