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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下来的思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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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6-20
第3版()
专栏:

冷静下来的思索
卢之超
读了张志新同志的事迹,非常激动。对于烈士的无限钦佩和崇敬,对于林彪、“四人帮”的无比愤怒和痛恨——两种强烈的感情交织在一起,久久不能平静。我想,每个有党性的共产党员,每一位正直的公民,一定都会有这样的心情。
但是,当强烈的感情的风暴平息以后,冷静的理智立即面对着一系列严肃的问题。张志新同志并不是被秘密地杀害,而是在经历了长期惨无人道的法西斯折磨以后,由法院判决,党委批准,公开宣判枪决的。她的全部“罪行”,只是对当时身居高位的林彪、江青等人有怀疑,对他们的倒行逆施提出了反对的意见。而且所有这一切,又都是按党所允许的合法形式提出的。毫无疑义,杀害张志新同志的刽子手是林彪、“四人帮”及其死党。但是,这些坏蛋在窃取了一定权力后,居然可以用党的名义,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去残酷迫害以致公开枪杀一个政治上不同意他们的共产党员,这却决不能仅仅以他们是坏蛋这一点来解释。它提出的问题要深刻得多,而且具有典型意义。
首先,这反映出关系到我们党的性质和党内政治生活的严重问题。张志新同志的许多观点,历史证明是非常正确的。她比我们许多同志觉悟得早。撇开这些不谈,仅从组织原则来说,一个共产党员,对党的某些领导人(包括高级领导人)的所作所为,在政治上不信任或有怀疑,对党的某些重大政策和实践,有不同的意见,难道因此就可以遭到如此残酷的对待吗?共产党是现代最先进的政治组织,它是由全体党员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觉地联合起来的。每个党员,都可以参加有关党的政策和实践的自由而切实的讨论,可以对党的各级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在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的前提下,可以在党内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一个党员如果同党在政治见解上发生根本的分歧和对立,他可以退党;党也可以据此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处分;党对党员的最高处分,就是开除党籍。这些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历次的党章都大体规定了的。没有这些,党就不可能成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可是在实际上,许多年来由于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这些原则似乎已被遗忘了,代之而兴的则是另一套“原则”:对党的领导人(特别是高级领导人)稍有异议或怀疑,对党的路线、政策及实践有不同意见,就是“反党”、“反无产阶级司令部”,就叫“恶毒攻击”,同时就是“反革命”。接着而来的,不是自由的严肃的党内讨论,也不是批评或适当的处分,而是批斗、逮捕、监禁、甚至杀头。这就完全混淆了党内斗争与敌我斗争的界限,党内处分与国家法律制裁的界限,无产阶级政党政治生活中正常的不可缺少的自由讨论的空气、为真理而斗争的空气被窒息了,是非也就没有了。林彪、“四人帮”就是制造并利用这种不正常状态而肆虐的,他们也只有在这种状态中才能肆虐。由于这种不正常状态,多年来形成这样的循环:起先因反对某一错误的领导人而被打成“反革命”,后来这个领导人垮台了,冤案平反;起先因不同意某一错误政策而被打成“反革命”,后来这项政策纠正了,错案平反。现在,随着林彪、“四人帮”垮台,许多冤案平反了。但我们不能安于在这样的循环中过日子,我们还必须从张志新同志惨遭杀害的惨痛事实里,总结出一些关于党的建设、党的生活准则的经验教训。
张志新同志是以“反革命”罪被处死的,因此不仅涉及党内生活问题,更重要的,还涉及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问题。这里,且不谈把正确说成错误,把革命说成反革命,把党内不同意见变成敌我矛盾。即令是“反革命”吧,她一没有杀人,二没有放火,也没有聚众闹事,造谣诬陷,触犯刑律,仅仅是在合法的会议上,或在勒令交代时,坦率地谈出了自己的政治观点。思想问题不能称犯罪;就算是犯罪,也纯属政治犯。因思想问题而遭逮捕,政治犯被手铐脚镣,受尽酷刑,惨遭枪决,这在当今文明国家的法律里已是很少有的了。记得共产党员柔石被国民党逮捕上了镣以后,曾写信给别人说,这是“开政治犯从未上镣之记录”。鲁迅先生认为这话是错误的:“政治犯而上镣,并非从他们开始,但他向来看得官场还太高,以为文明至今,到他们才开始了严酷。”鲁迅揭露的是国民党的封建法西斯专政。现在有些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尽管仍然常常用阴谋或暗杀等手段去镇压革命者或搞掉自己的政敌,但他们也还不敢公开虐待或处死政治犯。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仁慈,而是因为这是现代阶级斗争的要求,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产阶级民主范围内进行斗争的成果。这正是现代阶级斗争不同于中世纪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是,人们怎么能想到,在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国民党那一套封建法西斯的东西,又被用到共产党员张志新同志身上?!这除了说明林彪、“四人帮”这些人确实是一伙法西斯分子以外,还暴露出我们的民主、法制是多么不健全,封建主义影响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又是多么严重地存在。当前,我们的党和国家在揭批“四人帮”的基础上,正在进行健全法制、制订法律的工作。在这样的工作中,应当充分注意这一案件及其他类似案件所提供的教训。
没有疑问,每个共产党员、每个革命者都应学习张志新同志不怕牺牲、为真理而斗争的精神。问题是,作为无产阶级的先进政党,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更应当考虑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为真理而斗争的民主权利。为真理而斗争,任何时代都会有人牺牲,付出代价;但社会主义社会总应当比以往任何时代提供更好的条件。真理,正确的东西,开始往往不被当作香花,而被当作毒草。为了鉴别真理和谬误,常常需要考验的时间。这种情况任何时候都不可避免。但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比旧社会好,一是应当尽可能从制度上保证避免坏人利用这种情况整好人;二是应当尽可能给探索真理提供广阔的道路。这就需要在我们的制度中,充分反映人类历史上为追求真理所取得的斗争成果,包括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例如,在我们的党纪国法中,应当规定,即使对于当前被判定为错误的甚至是反动的意见,也不准采取粗暴的、违法的办法去对待。对于思想和政治问题,至少应划清这样几种界限:
一、对党内或人民内部思想认识上的不同观点、不同意见,包括错误的观点和意见,只能通过细致的说理的方法去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强制的办法;法律应当规定,对这类问题采取压服、强制的办法,就构成犯罪。
二、对明显的反动思想,应当批判,但这种批判要有说服力,目的在于教育群众免受反动思想的影响
(用强制办法是达不到这个目的的);对被批判者应允许其保留意见。只要不触犯刑律,仅仅是思想问题,不能构成犯罪。在我们的国家里,不应当有思想犯。
三、对于公开进行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敌人,要实行法律制裁,但必须确实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去制裁。而我们的法律,应当把政治犯和那些杀人放火的刑事罪犯区别对待,对于不虐待政治犯、政治犯不能处死等等,应有明确规定。这些保证错误或反动的东西不受粗暴、非法对待的规定,从极左观点看,似乎是右倾。实际上它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关系至为密切,对于鼓励并保护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为真理而斗争至为重要。因为社会主义制度虽然无法担保一定不会把真理当成谬误,香花当成毒草,但却可以而且应当保证,即使对错误甚至是反动的东西,也只能按无产阶级政党的原则或社会主义的法制去对待,以免少数坏人利用人们一时辨别不清而去打击好人。试想,如果我们党的生活和社会主义法制很健全,党内外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很强,而且经过多年实行,形成习惯,那么,林彪、“四人帮”能够那样容易地用“反革命”的恶名去虐待、折磨和杀害张志新同志吗?他们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和共产党党委之手,去制造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吗?
我们共产党人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考察事件的原因时,不仅要看到个别人物的动机或品质,而且应当更深入一些。我们应当从张志新烈士以及其他许多被迫害同志的事件中,得出一些对健全党的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有益的教训,用以改善我们的工作,使我们党的肌体和我们无产阶级的政权日益健康起来。这样才算对得起那些为真理而斗争的烈士们,他们的血也才算没有白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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