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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颁布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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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20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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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颁布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
【新华社十八日讯】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颁布《盛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全文如下:
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
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七条第二项及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得设置劳动局,掌管劳动行政事宜。
本通则所称市,系指中央直辖市、大行政区直辖市及工商业发达的省辖市。
二、省、市劳动局,受本省、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大行政区劳动部的决议、指令及所赋与的任务。其职责如下:
1监督一切公私营企业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劳动政策和所颁布的各项劳动法令;
2调处与仲裁私营工商业中的劳资争议,并调整公营企业中的公私关系;
3审查登记及批准公私营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及工厂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4监督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实施,并研究有关工资事宜;
5监督与指导公私营企业中实施劳动保险事宜;
6检查工矿安全卫生并督导劳动保护实施事宜;
7监督与指导公私营企业中女工童工的保护事宜;
8督导公私营企业提高劳动纪律,奖励劳动模范等事宜;
9协助政府教育部门及工会组织研究并督导职工业余教育实施事宜;
10调查登记职工的就业失业状况,适当调剂劳动力,设法安置失业职工;
11定期向大行政区劳动部及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做工作报告,并呈送其一切决议和所发指令。
省劳动局除执行上述职责外,还有领导省内各种劳动行政机构进行工作之责。
三、省、市劳动局根据中央决定的劳动政策及颁布的劳动法令,拟订适合本省、市具体情况的单行法令,实施细则及办法,送请上级政府批准或备案。
四、省、市劳动局设局长一人,主持全局事宜,副局长一人或二人协助局长执行职务。
五、省、市劳动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得设左列室、科、会、所,分掌职务。
1科书室 掌管人事、文书、总务及其他行政事宜;
2调查研究室 掌管调查、研究、统计、编纂及协助职工业余教育之实施等事宜;
3调处科 掌管调处公私营企业中的劳动争议等事宜;
4审查督导科 掌管登记、审查公私营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劳动契约、工厂规则,并督导公私营企业提高劳动纪律,奖励劳动模范等事宜;
5工资科 掌管监督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实施,并调查研究公私营企业中的工资情况等事宜;
6劳动保险科 掌管劳动保险的筹划、检查、督导等事宜;
7劳动保护科 掌管工矿安全卫生设备的研究、检查及劳动保护的督导等事宜;
8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局聘请总工会、工商业团体的代表及其他有关机关与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之。凡劳动争议经调解无效者,均由本委员会仲裁之;
9劳动力调配委员会 由劳动局、总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共同组织之,负责研究审查计划有关劳动力调配问题;
10工矿安全卫生委员会 由劳动局聘请总工会、工商业团体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共同组织之,负责提供改进工矿安全卫生设备等项的建议;
11劳动介绍所 掌管失业职工登记及介绍职业事宜。
六、省、市劳动局所属室设主任,科设科长,所设所长,必要时得设副职,下设科员及办事员。
七、促裁委员会、劳动力调配委员会、工矿安全卫生委员会,均设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若干办事人员。
八、业务繁重的市劳动局,有必要时经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批准得设处分管各科。
九、省劳动局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得兼管所在地市劳动局业务,中央直辖市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劳动局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亦得兼管所在地省劳动局业务。
十、省、市劳动局,每周至少举行局务会议一次,局长、副局长、主任、科长、所长及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均须出席,其他有关业务人员,必要时可列席。
十一、省、市劳动局,应依据本通则的一般规定和辖区大小,业务繁简,将第五项列举的各部门,加以增减合并,拟订其机构编制草案,经本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送请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或送经大行政区劳动部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十二、本通则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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