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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主任强调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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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6-27
第1版()
专栏:

彭真主任强调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执行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就刑事诉讼法草案所作的五点说明,分析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关系及其依法行使的职权,解释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司法程序的问题,强调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这五点说明是:
第一,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工作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了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在工作中实行分工协作和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起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案件的判决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对法院判决不同意,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检察、起诉和审判权。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为了防止滥行逮捕拘留,诬陷和侵犯干部、群众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三,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委托律师、亲属、监护人、人民群众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辩护人为他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为他指定辩护人。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法院避免审判中的错误。
第四,从诉讼程序方面严防诬告和伪证。草案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时,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捏造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告诉他不要捏造事实。在询问证人时,要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第五,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注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重或者轻两个方面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成为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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