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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义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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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6-27
第2版()
专栏:

人民的义愤
——广大读者纷纷来信表示:要学习张志新以整顿党风,要记取张志新被杀害的血的教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本报讯 五月二十五日,本报发表《要为真理而斗争——优秀共产党员张志新同林彪、“四人帮”进行殊死斗争的事迹》的通讯和编者按以后,张志新这个光辉的名字,已飞越千山万水,震撼着人们的心扉。读者的来稿来信,从四面八方涌向报社,截至六月二十日止,已收到读者来信和电报五百多件。这些来自全国各地、各条战线的信件和电报,表达了广大共产党员、解放军指战员、国家干部、厂矿企业和财贸职工、农村干部社员、各方面的知识分子以至家庭妇女和中小学学生共同的感情、愿望和要求,他们同声赞颂张志新同志为真理而献身的崇高思想品质和大无畏精神,同声声讨林彪、“四人帮”及其在辽宁的死党的滔天罪行,对杀人凶手表示了强烈的无产阶级义愤,要求一定要严惩冤案的主谋者,一定要认真记取这血的教训,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
以张志新烈士为榜样,认真整顿
党风,敢于为四化坚持真理
广大读者为张志新同志的英雄事迹所深深感动,很多人边看报纸边流泪,连看几遍。在不少单位,报纸被争抢,人们在议论。他们说,越看越觉得张志新同志是七十年代的江姐,是我们党的骄傲,是我们民族的骄傲,从她和其他许多优秀共产党员的身上看到了我们党的希望,看到了我们民族和国家的希望。张志新同志是共产党员的光辉榜样,如果我们党的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象她那样无私无畏,勇于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真理,林彪、“四人帮”一类野心家、阴谋家就不可能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我们的党和国家就不会改变颜色。因此,全党全军全国人民都应当向张志新同志学习,这“对当前整顿党风,进而整顿社会风气,无疑将会起很大的促进作用”。“新长征路上多么需要张志新这样的带头人啊!”
许多读者来信尖锐地指出,有一些党员,包括一些领导人,违背了自己的入党誓言,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是千方百计地利用职权谋私利。“党应承认党内有种种歪风,使党的威信受到了严重损害,对社会风尚危害甚烈”。不少读者列举了党风不正的种种表现:如利用职权搞特权,走后门,营私舞弊,挥霍浪费,请客送礼,墙头草两边倒,投机钻营,阿谀奉承,说假话、说大话,拉亲结帮……。读者说,“这些人同张志新相比,显得何等渺小和可怜,他们如果还有一点党性的话,就会感到无地自容”。
北京海淀区体委袁峻芳来信说,“一个普通的女党员,为了党为了革命,可以不顾子女不顾家,而我们有些身居高位的领导人,却不顾党不顾革命,千方百计为孩子为家庭谋私利,他们难道不应该好好学习张志新吗?每个党员,面对张志新这个光辉典型,都应好好学习,认真对照。在端正党风,为实现四化而奋斗的今天,那些脱离人民,高高在上,处处搞特殊化的领导人,尤有学习的必要”。“那些大搞特权的人,却不知广大人民群众对他们的作为,是看在眼里,气在心里。他们早已不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领导’。这样,还怎么谈得上带领群众搞四化建设呢?!”
上海灯具公司办公室王士俊来信说:“如果把实现四个现代化这样一场大革命,仅仅看作是革贫穷落后的命,革大自然的命,不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不研究如何革除官僚主义,不体察三千万党员、九亿人民内心的爱憎,不完善我国的社会制度,必然挫伤群众的积极性,降低党的战斗力,使国家缺少蓬勃的生气。人民期望前进,人民期望民主,人民期望限制某些干部搞特权。我们党必须肃清‘四人帮’的余毒,克服本身的缺点。”
一些党员、团员都以张志新为榜样,自动找差距,表示做人要做张志新这样的人,做党员要做象张志新一样名副其实的好党员。张志新的事迹对青年人的触动很大,有的青年来信回顾了文化大革命的历程,表示要学习烈士识别路线是非和识破政治骗子的能力,学习烈士对党对人民的赤胆忠心。有的青年来信说,从电影、小说上看到的,大都是民主革命时期的英雄,社会主义时期的英雄究竟怎么样,张志新就是很好的榜样之一。有的青年来信说,什么是自己的幸福、理想、前途,张志新同志已作出了一个无产阶级战士的回答。
很多读者还认为,要端正党风,希望党组织能抓住正、反面的典型来教育党员、教育人民,这比一般号召的效果要好得多。解放初期,我们党抓住了一些反面教员,震动全国,人们受到教育,至今记忆犹新。六十年代,大张旗鼓地宣传焦裕禄、雷锋,使人民精神振奋,党风、社会风气随之好起来。目前,张志新就是很好的正面教员,应当很好地宣传,使每个党员、每个革命战士都受到教育,为四化而敢于坚持真理,英勇奋斗。
必须追究责任,严明党纪国法,否
则不足以平民愤,还有什么法制可言
许多读者来信认为,“四人帮”及其在辽宁的死党残酷迫害张志新同志,公开枪杀张志新同志,这是极残暴的法西斯罪行,必须充分予以揭露。辽宁省黑山县委办公室的两位同志来信指出,“我们既然说林彪、‘四人帮’搞的是法西斯专政,为什么不可以揭露呢?这样做,更能激起人民对敌人的无比憎恨。问题在于,有的同志至今仍然还在不同程度上把林彪、‘四人帮’的那一套视为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的。他们认为,揭露林彪、‘四人帮’就是揭露社会主义的阴暗面,就会给无产阶级丢丑。这仍然是思想不解放的一种表现。林彪、‘四人帮’是不得人心的,那些腐朽、野蛮、愚昧的东西与社会主义丝毫没有共同之点,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去揭露。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有不完善的方面,即使揭露了这方面的‘阴暗面’,又有什么不好呢?只能说明我们是进步的,正义的,是有希望的。这也是一种实事求是的表现。”
封封读者来信一致强烈要求严惩冤案的主谋者,否则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伸张正义。他们说,对“四人帮”及其死党的罪行,我们当然要讨伐,难道杀害烈士的主谋者、决策者竟可以逍遥法外吗?“对他们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对革命的犯罪。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又会兴风作浪、荼毒人民。我们不只希望看到英雄的昭雪,也要求看到恶人的受惩,以整饬党纪国法!”
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王光华等三人来信说:“党中央为许多昔日的‘阶下囚’平反昭雪,全国人民莫不坚决拥护。但是,对这些成千上万的冤案的制造者,对‘四人帮’及其爪牙犯下的一桩又一桩的法西斯暴行,大都没有认真追查法律责任,给以严惩。试问:对于主谋杀害张志新烈士的人,难道不应该审判他们吗?试问:对这样的杀人主谋不予以严惩,还有什么法制可言?以后若有时机,坏人不还是要照样行凶吗?所以,我们认为,平反冤案是必要的,严惩冤案的制造者也是必不可少的。”济南军区司令部工程兵部张志河来信说:“对林彪、‘四人帮’的法西斯暴行,如不认真追究和给以惩罚,则民心不服,国法党纪难容,烈士死不瞑目。”
必须接受血的教训,切实健全社
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许多读者来信指出,如果张志新同志死在帝国主义或国民党反动派的监牢里、枪口下,那是不难理解的。然而,她却无辜地牺牲在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问题十分值得我们深思。北京卫戍区某部张岚同志指出:“为什么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会出现这样的大冤案?为什么一个共产党员对党内个别领导人提出一点意见,就要杀头?为什么对她的判决不让本人看,不准上诉,不通知家属和工作单位,也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十多年的灾难年月,冤、假、错案岂止张志新同志这一桩!上至忠心耿耿的一些无产阶级革命家,下至不知名的基层干部、普通党员、老百姓,不知有多少受到迫害和残杀。为什么他们在身陷囹圄时虽然正义在胸,真理在手,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只能忍气吞声,甚至饮恨而死呢?那么从张志新烈士和千百起大冤案中到底应当吸取什么教训呢?这里最根本的教训就是国没了法律,党没了纪律,社会没了民主!”解放军某部共产党员张新华等指出:血的代价应该有血的教训,如果不从民主、法制、党纪上堵塞漏洞,张志新这样的悲剧难免在今后重演。有些读者说,打倒“四人帮”后,对于“四人帮”及其余党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报上登的和电台讲的很多,但是,他们为什么可以肆意横行?根源究竟在哪里?造成这种现象的社会基础是什么?对这一系列问题,却很少论述。为了接受血的教训,读者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践踏党纪国法的罪行,认真肃清他们在一些政法、公安部门的流毒和影响。
二、党纪国法上应明确规定什么是“反党”,什么是“现行反革命罪”。必须制订出广大人民认可的明确的政治犯判罪量刑的标准,并公布于众,各级执法部门严格照办,不受任何政治压力或个别领导人旨意的干扰。
三、不能以言定罪。按照宪法和党章的规定,人民群众、共产党员有向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及其负责人提意见的权利。被提意见者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欢迎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即便是错误的意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但决不应以言定罪。同时,应即废止对政治犯处以死刑。
四、所有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坚决反对“刑不上大夫”。
五、创办一种党内刊物,专门刊登党员的批评建议,防止堵塞言路,保证党中央能及时听到党员群众的呼声。刊物还可公布有些党员犯法的事例和处理情况。
六、必须彻底废除私刑,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废除秘密审判。必须对私设公堂,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干部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予以刑事判处。有的问题,光靠报纸宣传不能完全解决,必须有法律上的约束。
七、严禁虐待犯人。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虐待犯人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要受法律制裁。各级人民法院应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对上级法院负责。这样做并不是削弱和摆脱党的领导,因各级司法部门都有党组织的领导,直至最高法院党组织的领导,进而接受党中央的专门领导。
八、必须从组织形式上、法制上保证“法庭只忠于法律”。司法、检察机关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凭“长官意志”办事。
九、树立法律的权威和相对稳定性,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立法。法律一经颁布,人人都须遵守,任何人或组织无权超越或更改。如需改动,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迅速恢复和健全各级检察院,恢复公审制度,恢复辩护律师制度,切实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这样,才能较好地抵制“长官意志”给法律工作所施加的影响。
十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不仅要由党员选举产生,而且应有一定比例的普通党员参加纪委工作。应该尽量减少干部在纪委中兼职的情况,切实做到把干部置于党和人民监督之下。
十二、反对不正之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因为有不正之风的领导干部,手中多少有点权势。要给党员、群众监督的实权,如可以行使处分、罢免权等。上级党组织应积极支持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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