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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主任说明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草案 重申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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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6-28
第1版()
专栏:

彭真主任说明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草案
重申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权力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七日电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二十六日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就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作说明时,重申了法院进行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等重要规定,并且强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彭真说,法院组织法草案还在任务、辩护制度、人民陪审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案纠正等问题上,作了若干补充和修改。
关于检察院组织法草案,彭真强调说,这个组织法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任命以后,都要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
彭真说,为了保证检察院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监督,把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他说,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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