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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我国决定与外资合营某些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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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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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我国决定与外资合营某些企业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七日电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二十六日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说,中国决定与外资合营某些企业,并为此起草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他说,根据这个法律草案,中国将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和其他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适合我国需要的。草案提出,合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有关条例规定从事活动。
制订这项法律是为了确立合营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规定合营企业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保障合营者的合法权益。
据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这个法律草案规定在中国建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和其它资金,可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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