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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律师制度是健全法制的重要方面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沙千里谈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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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03
第3版()
专栏:

恢复律师制度是健全法制的重要方面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沙千里谈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七月二日电 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沙千里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律师制度,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沙千里副主任是我国老一辈的法律界知名人士,解放前曾从事律师工作几十年。他说,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促使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有着重要意义。他指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辩护制度(包括律师辩护),是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项内容。董必武同志在党的八大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应该予以加速推行”。董老的话是极其正确的。
沙千里指出,在我国,律师是人民群众的法律顾问和国家法律的宣传员。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很少对群众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群众中有许多人对法律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或者不熟悉法律。有了律师,人民遇到有关法律的问题,就可以请求他们解答,代写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诉讼、辩护等。律师通过解答法律问题和代写法律文件,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告诉当事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支持群众正当的合理的要求,使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律师可以从事实上法律上说服某些当事人,放弃无理的或违法的要求,减少诉讼以及群众之间的纠纷。所以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对于正确处理一部分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大有好处。
沙千里说,律师帮助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他指出,控诉和辩护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对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有控诉,就有辩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可以由被告人自己行使。这是应当的。但是,由于被告人处在受审的特殊地位,被告人自行辩护有很大的局限性。被告人的近亲属和监护人,也往往由于不懂法律,或害怕株连,而不愿出庭辩护,即使出庭辩护,实际作用也很小。而律师,由于比较熟悉法律,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他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比较广泛的权利。比如,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有权经过调查、补充新证据和提供新证人等等。因此,律师可以保护被告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辩护权,保证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诉讼,做到有冤能伸,有理能辩。同时,从对被告人有利方面提出事实和理由,实际上也就可以协助法院全面查清案情,确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避免或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沙千里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和国家经济立法的陆续颁布,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调整、解决国家、企业、工厂、集体、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将日益增多。在行政管理、生活管理和有关经济合同等方面,也都涉及许多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有律师为他们当法律顾问,从法律上进行帮助。
沙千里说,我们的律师还要参与涉外案件的诉讼,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权益,保证公民、华侨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增进国际的友好交往。
在谈到当前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沙千里强调指出,首先,对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要有政治上、法律上的保证,要明确律师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使律师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大胆放手地工作。同时,要培养和壮大人民的律师队伍,采取各种办法,不断为国家输送合格的律师人材。要坚持律师的条件,保证律师队伍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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