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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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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0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
刑罚 是国家审判机关用以惩罚犯罪人的一种国家强制方法。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靠严刑峻罚来统治。因此,对刑罚的运用历来采取既严肃又慎重的方针。在我们国家里,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某种刑罚,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任何人判处刑罚。我们的刑罚贯穿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判刑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使犯罪人遭受某种痛苦,而是为了通过判刑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因此,我们反对采用折磨身体,侮辱人格的刑罚。
犯罪 在不同类型的国家里,法律规定的犯罪有不同的阶级内容。在一切剥削阶级国家里,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都是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观点看来对本阶级的统治有危害性的行为。特别是被剥削阶级为了争取自身解放而进行推翻剥削者统治的斗争,都毫无例外地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凡是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未遂 指故意犯罪的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如甲意图杀害乙,行凶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未能将乙杀死,就是杀人未遂。犯罪未遂虽然没有造成犯罪分子所想要造成的危害结果,但并不是他不愿意造成这种结果,而是由于其他原因使他未能得逞。因此,犯罪未遂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它的危害程度通常小于犯罪既遂,所以,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犯罪的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或者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2)犯罪的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虽不希望其发生,但又不设法避免,而是听之任之,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就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过失犯罪的人应当预先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加以防止,但是由于他疏忽大意竟没能想到和防止,以致造成了危害结果;(2)过失犯罪的人已经预先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他轻信依靠自己的经验、技术、知识水平或凭借某种条件能够避免,而实际未能避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犯罪,就是过失犯罪。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了依法应予惩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某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他的过失,而是由于他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指犯罪人对自己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具体表现就是,犯罪人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对他的犯罪行为所判处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未达法定年龄的人,或者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实行个人责任的原则,就是司法机关只能追究犯罪人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株连其无罪的亲友或其他人。
主刑、附加刑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只能作为独立的刑罚方法来判处,不能作为其他刑罚方法的补充。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补充刑罚来适用。一个人犯一个罪,可以单独判处一个主刑或者一个附加刑,也可以判处一个主刑和一个或几个附加刑,但是不能同时判处两个主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减刑 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一种制度。为了促使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加速改造,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认真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由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其悔改程度提出减刑意见,经主管的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可予以减刑。罪犯只要表现好,减刑不受次数限制。但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执行的时间,不能算在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内。
缓刑 是被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引起群众不满的,可以宣告缓刑,暂不执行原判的刑罚(但如有并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缓刑时,必须同时宣告一个缓刑期(即考验期),缓刑期的长短取决于所判处的刑期的长短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地说就是,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要在劳动、工作、学习过程中接受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考察,认真改造。如果在缓刑期内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什么刑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
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是指在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刑罚幅度以内判处较重或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规定对某种犯罪,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只能在三年到七年的幅度以内判处;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则应在三年以下判处。
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勾结起来,共同去公共场所进行盗窃活动,通过这种形式实施的犯罪,就叫做共同犯罪。成为共同犯罪要有两个基本条件:一,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活动是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的;二,在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是在和其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而且也知道他们是在犯什么罪。同样的犯罪,共同犯罪,特别是其中的犯罪集团,比单个人犯罪对社会危害性大。对共同犯罪人应当按照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陈德洪 王作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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