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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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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1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
主犯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共同犯罪中的为首分子;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分子。
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分子。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活动一般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窥察被害人行踪,清除犯罪障碍,事先答应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提供窝藏赃物的地方、帮助窝藏赃物、销售赃物等等。
犯罪集团 指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互相勾结起来组成的犯罪组织。如反革命集团、贪污集团、盗窃集团、流氓集团、投机倒把集团、走私集团等等。它通常有较严密的组织,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者,有的作案时有具体的行动计划和明确的分工。犯罪集团是以进行多次犯罪或经常进行犯罪为目的结成的,一般具有犯罪人数多,作案次数多,手段狡猾多样,活动比较有组织、有计划,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大等特点,是一种最危险的犯罪形式,历来是打击的重点。
教唆犯 指以授意、怂恿、劝诱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进行犯罪的分子。教唆犯有两个不同于其他犯罪分子的显著特点:(1)从客观上看,他干的是教唆的事情,也就是说,被教唆者是在他的教唆之下去实行犯罪的;教唆行为同被教唆者实行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2)从主观上看,教唆犯是有意而不是无意唆使被教唆者去实行犯罪的。如果一个人只是在言谈、行动时无意中使另一人产生了犯罪的意图,不能认为是教唆犯。从一定意义上讲,教唆犯是犯罪的制造者、发起者,因此,打击教唆犯,依法追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对于减少和预防犯罪有积极意义。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累犯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但过失犯罪(包括前后两罪或其中一个罪是过失罪)除外。前罪或者后罪被判处的是管制、拘役刑罚的,或者被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罚金的,或者在前罪的刑期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超过三年又犯罪的,都不构成累犯。犯反革命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罪行较重,又屡教不改,对社会危险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
假释 是指对被判处徒刑的罪犯,服刑虽然没有满期,但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附加一定条件予以释放的制度。我国一九五四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把假释作为一种对劳改犯人实行奖励的办法。这种办法,对于促进罪犯加速改造,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假释不是无条件地免除尚未执行完的刑罚。采用假释,必须遵守一定条件。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决定假释,将罪犯暂时释放。同时,要以尚未执行完的刑期作为假释考验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十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 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几个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并判刑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什么刑罚。一人犯几个罪,通常是指一人犯几个不同种类的罪,例如,一人同时或先后犯杀人、盗窃和强奸罪。如果几次犯的是同一种类的罪而且带有一定连续性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作为该种犯罪的再犯或惯犯从重处罚,不需要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刑。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合并判刑,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数罪中有处附加刑的,附加刑必须执行。例如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投机倒把罪和抢劫罪,都未经过审判,因此,人民法院对三个罪首先分别判处十年、五年、八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二十三年,三种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但因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所以应在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酌情决定甲应执行的刑期。
自首 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包括所在组织)坦白认罪。自首是犯罪分子认罪悔过的一种表现,应该予以鼓励,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期限 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和犯罪分子有义务承担受审、服刑的有效期限。法律赋予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权力(这种权力也叫追诉权),同时规定这种权力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超过规定的期限,就无权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也不再承担受审、服刑的义务。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在公、检、法三机关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处分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免予刑事处分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判决免予刑事处分。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免予刑事处分的人,有的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需要从宽处理;有的是犯罪情节虽然较重,但犯罪之后主动自首并确有立功表现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对一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宣告无罪,不应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陈德洪 王作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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