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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菏泽地区粮食局副局长朱瑞斌行凶打人被拘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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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4
第4版()
专栏: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菏泽地区粮食局副局长朱瑞斌行凶打人被拘留
本报讯 最近,山东省菏泽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凶打人的菏泽地区粮食局副局长朱瑞斌依法行政拘留十天。拘留期间停发工资,伙食费用由自己负担。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两点半钟,菏泽罐头厂工作人员隋凤岭带着孩子,到菏泽城里潘隅首食品门市部买肉,碰上了菏泽地区粮食局副局长朱瑞斌。朱过去与隋有矛盾,便趁机找岔子,要隋到他的办公室里谈谈。隋当时未予理睬。朱瑞斌感到失了脸面,便恼羞成怒,朝隋凤岭的面眉部位打了一拳,打得隋鼻梁骨折,眼睛红肿。隋没有还手,便领着孩子向菏泽县城关派出所报了案。
菏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当即对朱瑞斌行凶打人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菏泽县公安局认为,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一个领导干部竟如此侵犯人身权利,践踏法律,不处罚不足以平民愤。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菏泽县公安局根据城关派出所调查的确凿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并经菏泽地区公安局批准,给予朱瑞斌行政拘留十天。
菏泽县公安局对朱瑞斌的这一处理决定,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热烈支持,不少人向公安局写信,称赞这个案办得好,顺乎民意,大得人心。这一处理决定以事实说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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