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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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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5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死刑复核 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它是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监督程序,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保证正确适用死刑的重要措施。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
为了保证正确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监督程序 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处理的制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维护它的稳定性,非经特殊的法律程序不得轻易加以改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裁定在群众中的威信。但是,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即使已经生效,甚至已经执行完毕,也不能维护它,而应当本着“有错必纠”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重新审判,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使有罪者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使无罪的人不致含冤受罚。
审判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程序,不受时间的限制,不仅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有权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时,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专门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这些不同的专门法院,各自负责审判该部门工作中所发生的案件,如军事法院专门审判有关军人犯罪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专门审判有关铁路运输中发生的案件。
由于某些部门工作专业性强,发生的案件常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设置专门法院来负责审判这些案件,可以更有效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更好地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卫社会主义建设。
公开审判 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是公开进行的,群众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旁听后写报道。除了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以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都应公开进行。什么时候审判什么案件,应当事先公布,以便群众出庭旁听。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的理由,但是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这样做,可以使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有利于改进审判工作,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同时,对于旁听群众,又是生动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陈一云 程荣斌 孔庆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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