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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若干问题 国家测绘总局副局长李廷赞就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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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6
第4版()
专栏:

关于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若干问题
国家测绘总局副局长李廷赞就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答记者问
新华社成都七月十五日电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邹新炎、新华社记者程在华报道:最近在成都召开的中国测绘学会第二届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们对我国永久性测量标志遭到严重破坏一事非常关注。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其中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记者就此事访问了前来参加这一会议的国家测绘总局副局长、中国测绘学会理事长李廷赞。
问:什么是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国家测量机关在全国各地进行测量所建立的各种测量觇标(木质的、钢质的)、埋在地下的各种测量标志(三角点、水准点、重力点、天文点)以及近来设立的人造卫星观测站,都属于永久性的测量标志。建国以来,我国已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数以十万计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大部分属于高精度的。我国广大测绘工作者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
问:请谈谈这些测量标志的用途。
答:它是进行各种测量和绘制地图的依据,也是农业、工业等生产建设和国防建设以及开展科学研究必不可少的依据。
测量的最终结果,表现为数据、资料、地图以及存在于地面上和地下的永久性标志。标志如果被破坏,与它相应的数据、资料就将失去意义。这些标志是国家基本建设的项目,需要对这些点反复测量、长期使用,保存的时间越长,其价值越大,因此必须永久保存。
问:目前这些标志的保存情况如何?
答:建国以来,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很重视对这些标志的保护工作。一九五五年,周总理亲自签发了《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测绘部门根据命令的精神,委托地方基层组织派专人保管。一九六○年以后,各省、市、自治区成立了测绘管理处,其职责之一,即保护测量标志。当时情况还比较好。近十年来,有近半数的标志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问:你认为今后应怎样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
答:刑法所指的故意破坏者毕竟是少数人,大多数人是属于对永久性标志的重要性不了解。这些标志精密度高,稍一移动即失去作用。因此,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重申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加强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宣传教育;希望执法部门严明法纪,确保这一条文的贯彻执行。我们测绘部门则应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组织力量及时检查维护,发现破坏迅速追查责任和原因,确实保护好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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