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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经济法庭 对违反经济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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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7
第3版()
专栏: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经济法庭
对违反经济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新华社成都七月十六日电 新华社记者唐祖蓉报道: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成立了经济法庭,并很快受理了一批经济纠纷案件,受到好评。
不久前,重庆市蚊香厂向经济法庭控告重庆市日杂公司不按照合同收购该厂生产的蚊香,使该厂产品大量积压,影响资金周转,造成工厂生产和工人生活的困难。法庭审理此案时,日杂公司申辩说:因为蚊香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所以才不予收购。法庭经过周密的调查,并经过有关专家的鉴定,确认蚊香厂过去生产的部分蚊香确实质量不好。但是,该厂生产的“杜鹃”牌蚊香,质量符合产销合同的标准,日杂公司应该履行这项合同。经过法院裁决,日杂公司收购了二十万盒价值七万多元的“杜鹃”牌蚊香,使这一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接着,经济法庭又受理了一件不履行锉刀产销合同的案件。去年,重庆市江北区刘家台街道工业锉刀组与重庆市五金公司签订合同:锉刀组翻新锉刀十二万把,五金公司负责销售。今年以来,五金公司陆续收购了九千多把锉刀,由于商品积压,就借口说这个锉刀组翻新的锉刀质量不合要求,而停止了收购。经济法庭经过调查和鉴定,认为锉刀质量基本上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五金公司不履行合同是不对的;但是,锉刀质量也不是很好,锉刀组应该降低百分之五的价格,使五金公司便于销售而不至于造成商品积压。对这种裁决,双方都表示满意。
今年五月二十七日,重庆市经济法庭对一次重大的海损事故进行了公开审判。去年一月份,长江航运局重庆分局的一零二号轮,拖了两个满载货物的驳船由重庆驶往长江下游。船行至奉节县,解下了一条驳船。船员在重新捆绑剩下的一条驳船时,没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驳船立即顺水猛冲而下,撞沉了主船,损失三十多万元,八十一人落水,十四人死亡。法庭经过审理,确认水手长指挥错误,责任重大;大副和部分水手也有一定责任。决定判处水手长有期徒刑三年,大副和水手有期徒刑一年,均缓期执行。在场听众都认为这个案件判得公正。
重庆市经济法庭的任务是:对违反经济法规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国家经济计划的完成。
经济法庭目前受理案件的范围只限于一些由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不了的重大典型案件和不服仲裁的案件,包括:(一)因撕毁或不认真执行合同而使对方受到政治、经济巨大损失的;(二)因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恶劣的;
(三)因不治理“三废”,不抓安全保护,致使职工、农民健康遭受损害,破坏公共利益、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四)因严重失职使产品、商品、设备等经济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五)因贪污职工工资和国家投资或盗窃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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