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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合法·及时——学习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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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7
第3版()
专栏:

正确·合法·及时
——学习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几点体会
王德祥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是必须坚决这样做的时候了。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在总结我国近三十年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严格执行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规定,就能够使司法工作做到正确、合法、及时,使我国刑法在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斗争中,充分发挥其法律的威力。
正确,首先就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罪轻罪重,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罪与非罪的界线,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条)根据刑法的这项规定,在我国构成犯罪必须有如下四个条件:(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等等);(二)被告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三)被告达到了一定的法定年龄,是一个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四)犯罪者在实施犯罪时,是故意还是过失等等。只有具备了以上各项条件,并对这些条件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除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外,还需要划清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了八种罪名: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碍婚姻家庭罪、渎职罪。要做到执法正确,必须分清犯罪分子究竟犯了什么罪,以做到定罪准确。如反革命罪,我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在这里,规定反革命犯罪本质特征的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必须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就是主观动机是为了达到反革命的目的;第二,它所侵害的客体(即对象)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三,必须是具有“反革命行为”,而不仅只是具有“反动思想”而无反革命行为的人。这是反革命罪区别于其它罪的根本标志。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动辄给人戴上
“反革命分子”的帽子,什么“恶毒攻击”、“反对首长”、“损害形象”,大抓“思想犯”,甚至什么“反革命贪污罪”、“反革命盗窃罪”、
“反革命奸污罪”……弄得罪名混乱,反革命帽子满天飞。现在,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各种罪名和它所包含的确切含义,这是司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的保障。
正确,还包括在执行法律时,必须量刑准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还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对每种刑罚的使用以及对各种罪行所适用的量刑幅度,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对保障执法准确,防止偏差,避免畸轻畸重,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我国近三十年来政法工作的经验教训,执法不仅要正确,也要合法。合法,就是指不论是侦查、起诉、审讯、判决、执行,都要严格作到依法办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才是我国执行侦查、逮捕、拘留、扣押、审判等活动的机关,并明确规定了执行这些活动的程序和权限。其它任何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个人,均无权使用这些权力。林彪、“四人帮”横行时那种私设刑堂、草菅人命、任意限制某些人的人身自由的现象和脱离党和人民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永远被废止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走上健全发展道路的重要标志。今后谁违反这些规定,就是违法,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是对敌人实行专政、保障人民民主的工具,它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政法三机关不同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权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而且,他们之间的权限和工作范围既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逾越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合法,还包括政法三个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法院审判案件,必须执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议庭制度、陪审制度、公开审判、保护辩护权、允许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和死刑复核制度等等;同时,法院审判案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判决。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的指示、意见都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这是一个严格执行法律、尊重事实、依法办事的科学口号。过去“四人帮”疯狂攻击和反对这一口号,诬蔑它是“法律至上”,他们大搞刑讯逼供,宣扬什么“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大棒底下出材料”等一整套主观唯心主义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事实证明,一个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不清,缺乏必要的证据,如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危害(包括已造成的后果)等等,没有这些事实作基础,怎么能作出正确的判决呢?“法律是准绳”,是不是排斥了党的领导了呢?没有。因为我国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是我们今后执行法律所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是司法工作做到合法的基本保障。
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司法活动还必须坚决做到及时。及时,就是指全部司法活动和每个司法活动的具体环节都必须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及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及时揭露犯罪,最迅速地制止犯罪活动和尽快缩小犯罪活动所造成的破坏,是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分化瓦解敌人,保障对敌斗争胜利的条件。在政法战线上,任何拖沓和不负责任,都是对人民的犯罪。
及时,还包含对司法活动的每个具体环节上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关于逮捕、拘留、羁押、审批等的时间限制。其中包括:(一)公安机关逮捕或拘留人犯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把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在逮捕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四)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五)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六)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等等。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对政法工作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超过时限就是违法行为。
正确、合法、及时是对司法工作的高标准要求,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每一个政法工作者既有高度的革命责任感,又要熟悉本职业务。只要我们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就一定能够正确地执行法律,完成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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