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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多劳不能多得?——集体所有制企业调查之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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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8
第2版()
专栏:

为什么多劳不能多得?
——集体所有制企业调查之一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里,不能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工资、福利、劳保待遇都要低于全民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北京市北新桥服装一厂党支部书记刘英杰同志,一九五八年以来,一直在集体所有制企业里工作和劳动,她深有感触地说:街道企事业一般都是家庭妇女和社会上的闲散劳力白手起家干起来的。开始时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取酬。当时收入很低,有时几个月无“红”可“分”,无人过问;后来,我们把生产搞上去了,收入增加了,有了利润了,有关部门就出面干涉了,并且硬性规定了一条分配原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人收入必须低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三十五元。十几年来,这条原则就象“紧箍咒”一样,套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身上。目前,不仅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比全民企业的职工要低,就连口粮标准,同样的工种也比全民的低。多劳不能多得,有时甚至还要少得。北京市宣武铸造厂,是个集体所有制的工厂,最近北京市进行专业化调整,该厂二百名工人调到全民所有制的北京机修厂,两种所有制的工人,在同样的车间干同样的活,同是二级工,集体所有制工人每月拿工资三十五元五角,全民所有制工人每月拿工资四十一元五角。宣武链条厂,也是个集体所有制的工厂,共有二百名工人,平均月工资三十八元,但在该厂二百名工人中,有二十几人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转来的,他们的平均月工资则是五十余元。象这样“全民中有集体”,“集体中有全民”的情形是很多的,都是同样的级别,在同样的条件下,干同样的工种,却拿不同的报酬。工人群众对这种不合理的差别很有意见。
正因为有这样一个集体企业要低于全民企业的框框,使得集体企业之间也不能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北新桥服装一厂和服装三厂,都是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都为零售门市部加工服装。这两个厂的规模设备完全一样,但长期以来经营效果却很不同。以去年为例,一厂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是两千四百四十元,人均利润七百九十元;而三厂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只有一千七百四十元,人均利润只有三百元。今年一至五月份,一厂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是一千零六十五元,人均利润三百三十六元;三厂的全员劳动生产率为五百八十元,人均利润只有一百四十四元。据有关同志介绍,这两个厂的经营成果,十几年来一直是这样,一厂所创造的财富差不多等于两个三厂。然而,这两个经营成果迥然不同的服装加工厂,工人们长期以来所得的劳动报酬却是完全相同的。
多劳不能多得,工人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北新桥服装一厂的老工人介绍,集体所有制实行自负盈亏、多劳多得,本来是很优越的经济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工人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但这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实行这种做法,工人的积极性和高效率都不能不受到影响。北新桥服装一厂老工人何振发对记者说:为什么请假的人越来越多?为什么有些人劳动起来松松垮垮?为什么技术革新没人愿意搞,新产品没人愿意试制呢?归根到底,是因为拿着“铁饭碗”吃“大锅饭”!要想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非花大气力治这种“病”不可。青年女工、先进工作者俞利洁说:医治这个病症的有效药方是:对企业来说必须认真执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对职工来说,必须认真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北新桥服装一厂的同志说:“我们的厂子是我们自力更生干起来的,国家没有投资一分钱,我们的劳动所得为什么不能自己支配?而非要搞平均主义的分配呢?”北新桥街道办事处的企业管理干部,对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也十分感慨。他们说:做为管理部门和管理干部,我们是愿意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的,但是来自上面的很多条条、框框卡着我们,束缚着我们的手脚。
我国宪法早已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社会主义经济。今后,应切实做到在政治上、经济上一视同仁,在分配上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凡经营好、收入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要允许其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超过同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定要打破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待遇一定低于全民所有制这个框框,允许经营好的企业和劳动好的职工收入多些,先富裕些。这才会给先进以鼓励,给后进以推动,劳动效率才会提高,企业面貌才会改变。
本报记者 吴元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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