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阅读
  • 0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8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陪审制度 就是由人民群众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判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至四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对于他参加审判的案件,无论是解决程序问题还是判罪问题,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有参与研究、共同作出决定的权利。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参加审判案件来管理国家的一种方式。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他们参加审判案件,既有利于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又便于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回避 就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等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处理案件,因而不能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人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遇到这些情况时,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处理。如果他没有自动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遇有上述情形时,也应当回避。
审判权 是国家依法审理、判决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种权力,是整个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力。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检察权 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的权力。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对于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检察,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批准逮捕人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劳改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检察权,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积极作用。
刑事诉讼 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详细地讲,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照刑法对确实犯了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正确地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追究 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违反刑法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查明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处以一定的刑罚。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他有权控告的人告诉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才能对违法犯罪的人进行刑事追究。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已经追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公诉、公诉人 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于这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提出的,所以叫做公诉。公诉的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使被告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公诉人就是代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长或检察员。公诉人在法庭上揭发被告人的罪行,进行辩论,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被告人 凡是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收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人犯了罪,并且对其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经被害人告发,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被传唤的人,都称为刑事被告人。
由于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全部诉讼过程中都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申请回避,请求调取证据,在法庭审理时讯问证人和对其他证据提出意见,作最后陈述,提出申诉或者上诉等诉讼权利,并且严禁对被告人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这就可以防止主观片面,有利于对被告人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被告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侮辱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程荣斌 陈一云 孔庆云(未完待续)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