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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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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19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自诉、自诉人 自诉就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了控告犯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才能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自诉的案件是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自诉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自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两个特点:第一,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不是假话、猜想和其他虚假的东西;第二,这些客观事实同案件有联系,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根据它们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依靠确实的证据。在办案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有真的,也有假的,有的还可能既有真实的部分又有虚假的部分,情况十分复杂。所以对于任何证据,都必须认真查对,反复检验,判明真伪。只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查明它确是事实,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够作为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被害人 就是他的合法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
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有权参加诉讼活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被害人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都能提供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以他的陈述是一种证据。
程荣斌 陈一云 孔庆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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