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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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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21
第4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物证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叫做物证。某一个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证,是因为它的存在、所处的位置和自己的形状、特性、特殊标志等外部特征,能够反映一定的案情,可以根据它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例如在盗窃现场,发现了门框上有撬压痕迹,室内有一把来历不明的小刀,用这把小刀撬压形成的痕迹,正与门框上的痕迹相同,门框上的痕迹和小刀都是这个案件的物证。物证都是客观的,只要查清它的特征,把握了它同案件的联系,就能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物证是可以伪造的,时间久了还可能发生变化,收取的方法不当,也可能使它遭到破坏,不能正确反映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以,对于物证,不仅要采取正确的方法提取,也要认真审查,细致地分析研究。
证人 证人证言 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证的要求,向它们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叫做证人。证人将知道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叫做证人证言。证人必须如实地陈述案件情况。如果故意作虚假证明,就是犯罪行为,要负法律责任。证人证言除了故意说假话的以外,也可能因证人没有看清,听得不准,记忆模糊,表达不清,而没有正确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一定要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程荣斌 陈一云 孔庆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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