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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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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22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书证 能够用它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叫做书证。例如,因为贪污造了假账,伪造或涂改了货票、单据,这种账册、货票和单据上书写的内容,能够证明有贪污行为和犯罪手段,就都是书证。由于书证也是一种物品,通常谈到物证的时候,往往把书证也包括在内。
有些文件,它记载的内容反映了一定的案件事实,它的外部特征和所处的位置,也能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就有书证和物证的两种作用。例如,前面讲到的账册、货票等,上面书写的内容,能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手段,上面的字迹特征,又能用来证明谁是犯罪分子。刑事案件中的文件,大都具有这两方面的证明作用。
审查书证,既要注意有没有伪造的问题,又要认真分析它的内容,弄清究竟是什么涵义。对于抄件,要考虑传抄中有没有抄错的问题。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承认自己犯了罪,陈述犯罪的具体情节,叫做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犯了罪,但是说明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叫做被告人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谈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经过查证,如果符合实际情况,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根据。
由于被告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就使得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常常有真有假。因此,对待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定要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仔细分析研究,反复查证,决不可轻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使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鉴定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如被害人是不是中毒死亡,被告人有没有精神病等,就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种被指派、聘请进行鉴定的人,叫做鉴定人。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分析研究案件的有关材料以后,对交付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就叫做鉴定结论,或者叫鉴定人意见。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专门性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根据。
鉴定结论虽然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由于鉴定的问题各种各样,有的非常复杂,进行鉴定又要受到各种条件的影响,有时也难免发生错误。因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也应对它进行分析研究,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不可盲目相信。
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检举人的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以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作为一个案件开始诉讼活动的,叫做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立案以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才对案件进行侦查,人民法院才对自诉案件调查处理。不立案的时候,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侦查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审核证据,发现和证实犯罪人,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查清犯罪事实等全部诉讼活动,叫做侦查。侦查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把专业工作和依靠群众密切结合起来,全面地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以便使犯罪分子不能逃脱罪责,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对被告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撤销案件。被告人已被关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程荣斌 陈一云 孔庆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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