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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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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7-24
第4版()
专栏:

怎样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崔敏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长期以来,由于一些人认为是替阶级敌人说话,是为反革命分子争平等的口号,被否定了。粉碎“四人帮”以后,禁锢人们思想的精神枷锁逐渐被打碎,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了出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肯定了这一原则,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我们一定要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区别开来,不然,就不能正确地了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含义。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法律的制定
(立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法律的实施(司法),则要求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效力。社会主义法制适用于一切地区、一切机关、一切单位和一切个人。它对于任何人都应当是平等的尺度。罪与非罪,阶级敌人破坏与人民内部犯法,判罪量刑的宽、严、轻、重,都必须而且只能以法律来衡量。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意思。
有人提出: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岂不是要让阶级敌人和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权利吗?这种认识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平等的权利”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了。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规定各种人的权利。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明确规定奴隶主和奴隶、封建主和农民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表面上讲“平等的权利”,实质上资本家和工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也不是规定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的。对于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对于至今没有改造好的剥削阶级分子,要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这样的法律既经制定以后,当其实施时,就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应当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人。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必须守法,任何人都不得违法,任何人犯了罪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即使是真正的反革命案件,也只能依法惩治。既然立法已经体现了阶级的不平等,就不应当在司法中再加上另外一层超法律的不平等。因此,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理反革命案件和人民内部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决不是为阶级敌人争平等,恰恰相反,它正是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法律还规定了各种不同的权利,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申诉权和辩护权,对判刑不服的有上诉权等等。这些权利,适用于一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甚至犯了死罪的人都可以行使这些权利。规定这些权利是为了使诉讼和审判工作正常进行,避免造成冤、假、错案。对于这样的法律诉讼权利,就应该是人人平等的。
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我们应当拿起这个武器,坚决地同一切特权思想作斗争。
特权思想是几千年来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封建统治者思想的反映。它至今还在影响着一些人。有些人,当了
“官”,掌了权,往往以为法律不过是管老百姓的,自己则可以不受约束,似乎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特别是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使封建特权思想和各种歪风邪气恶性膨胀起来。他们根本否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肆意横行,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粉碎了“四人帮”,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正在逐渐恢复,但是,某些领导干部搞特殊化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社会主义法制,应当适用于一切人。不管任何人,不论他职位多高,资历多深,功劳多大,都必须严格守法。无论什么人,违法犯罪,触犯了刑律,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不这样做,就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败坏党的声誉,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要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我们处理任何案件,定罪、量刑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当也不允许另立其他的标准。应当特别强调:重罪轻判是不对的,轻罪重判也同样是错误的。有的人认为:对反革命专政,怎么搞也可以,对犯罪分子,处罚重一些也没有关系。还有的同志认为:法律是对付敌人和坏人的,不应当束缚我们的手脚。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这种错误认识往往使一些人在实际办案的时候,不依据法律,处罚和判刑畸轻畸重,甚至随意刑讯逼供,出入人罪。这种搞法,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即使对于真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人,也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定罪、判刑都应当十分严肃、慎重,按照刑法的明确规定,给予应得的惩处。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随意加重处罚,更不允许采用法西斯式的审查方法,搞逼供信。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感到罪有应得,真正认罪服法,使法制起到应有的惩处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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